1樓:
於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學界存有較大的分歧,主要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與折衷說三種學說。
撤銷權性質各學說簡介
1、 請求權說。
此說又稱債權說,為德國、瑞士民法的通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本質為對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返還財產的權利。撤銷的效果,僅生債權的請求權,而不發生溯及的物權效力,使物權當然回覆為債務人所有。
至於構成此債權的原因為何,此說又可分為(1)基於法律規定之返還請求權;(2)基於侵權行為之返還請求權(3)類似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觀點。因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依此請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2、 形成權說。
此說又稱撤銷權說或物權說,日本、德國及臺灣部分學者持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實體法上形成權的性質,債權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訴的方式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的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果,因債務人的詐害行為原歸屬受益人的權利自始失其效力,復歸於債務人。
關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後如何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財產與債務人,此說又可分為三種不同觀點:(1)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行使撤銷權之後,若受益人或轉得人仍佔有標的物的,債權人自己對於受益人或轉得人不得直接請求返還,而只能基於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此種觀點又稱為極端的形成權說。
[2](2)第二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於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同時提起代位之訴,宣告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於債務人或自己。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雖須以撤銷權的行使為前提,但卻非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力。[3](3)第三種觀點,債權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為形成之訴,其形成效果為使受益人獲得利益之回覆,成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態,而不必由債權人另行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徑行對該利益強制執行。
該觀點認為返還財產之請求,為撤銷權行使後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
3、 折衷說。
折衷說為法國民法通說,日本、臺灣學者[5]亦多持此說,受此影響,我國大陸學者一般亦採此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且使債務人的財產上地位回覆原狀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兩種性質,就其撤銷債務人與受益人間的行為而言,為形成權,具有形成之訴的性質;就其得請求受益人將財產返還於債務人而言,則為請求權,具有給付之訴的性質。
該說認為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如即可達到債務人責任財產回覆原狀的目的時,債權人僅須訴請撤銷,如單純之撤銷上不能達此目的時,債權人並得同時訴請財產返還或損害賠償。折衷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但在請求權說與形成權說中,何者居於主要地位,在學界不無爭論。
2樓:華律網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
3樓:小七聊民生
回答您好,撤銷權,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變更或者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親,這就是撤銷權的含義哈
希望我的答案能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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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有什麼法律性質,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撤銷權的特點有哪些 撤銷權主要具有如下特點: (1)從性質上講,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是撤銷權的上位概念, 撤銷權是形成權的下位概念。
「形成權者, 依權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 得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權利也。」「撤銷權, 謂依自己之意思表示, 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 即為形成權之一種。」 (2)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撤銷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正是由於當事人一方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說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會被賦予合同的撤銷權。 (3)撤銷權是一種從權利。我們這裡所說的撤銷權是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當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之行使前提。
也就是說,撤銷權是附隨於合同而產生的,是基於可撤銷合同所產生的從權利。在合同未被撤銷之前,撤銷權是存在的,當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銷,也就不會存在撤銷權。 (4)撤銷權是一種專屬權利。
撤銷權是專屬於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可撤銷合同之利益受損人,而不應當是雙方當事人。此外,撤銷權不能轉讓,只能是屬於合同當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轉讓給他人,但因合同權利之整體轉讓除外。 (5)撤銷權受期限限制。
因可撤銷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如果該當事人自願接受合同,自願放棄行使撤銷權,抑或長期不主張,法律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否則在合同生效後很長時間再提出撤銷,就會不利於合同的效力確定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故而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法律期限裡行使,經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即告消滅。 (6)撤銷權的內容包括請求變更的內容。
因可撤銷合同亦稱之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在該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中,法律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以請求變更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可見,變更權與撤銷權關係十分密切。當然,變更權與撤銷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存在一定的差別,撤銷權使合同完全失去效力,而變更權則只是使合同部分的失去效力。
那麼撤銷權是否包括變更權呢?從我國合同法之立法取向以及鼓勵交易,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觀之,撤銷權的內容當然的包括請求變更的內容,因此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對於可撤銷合同,根據撤銷權是否得以行使,可將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分為三種:
一是撤銷權人行使其撤銷權,撤銷合同,使得合同失去效力;二是撤銷權人變更合同;三是撤銷權因消滅而未得行使。在此,我們主要討論合同被撤銷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 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撤銷權人撤銷合同後,該合同自始無效,亦即產生與合同被確認無效相同的法律後果。此外,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合同中獨立條款的法律效力,誠如第57條之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誠然,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只是說明該合同沒有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並非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合同撤銷後,當事人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方面,合同被撤銷,自始歸於無效。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合同所為之給付,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據,應予返還,發生返還財產的效果。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所謂返還財產,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後,對其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對方交付的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則負有返還對方財產的義務。對財產返還,存在債權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的觀點。
前者認為,合同被撤銷,雙方先前基於合同發生的財產交付就失去了依據,一方從他方獲得的財產或者其他利益就構成了不當得利,當然負有財產返還的義務;後者則認為,返還財產實際上是所有物的返還、所有權的復歸,其有物權的效力。當然返還財產具有物權上的效力,僅以財產原物存在為限,原物不存在之時,返還財產亦即僅有普通債權之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會產生賠償損失的責任。
合同法第58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性質上講,有過錯一方所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可以認為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須具備如下構成要件:
(1)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所謂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當事人確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遭受了損害。在這裡,損害事實必須是真實存在,而且是確定的,不能是當事人的主觀臆測。
因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一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所遭受之損失。 (2)須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是其賠償損失的重要條件。對合同當事人的過錯加以確認須注意三種情形:
一是如若是雙方均有過錯,則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也即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是單方過錯,有過錯的一方除了應承擔違法後果之外,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如若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故意訂立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合同而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自己承擔損失。 (3)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或者雙方所遭受損失之間的前因後果關係。
假使不存在因果關係,則即使一方具有過錯,也不能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是什麼性質的民事權利? 5
5樓:古幡比奈子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於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代位要的行使要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3債務人的是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時間界限。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合同法第...
贈與合同終止情形有哪些,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撤銷贈與 在交付贈與的財產前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經濟條件惡化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 扶貧等社會公益 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首先債權是不是要先經法院判決確認
雙方認可的,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的,如果有一方不認可,就需要法院審理 查明真相 進行確認啊。如果債務人認可其債務,可以要求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而不必判決確認。債權人撤銷權糾紛首先債權是不是要先經法院判決確認 pentium river witnessed the 合同法債權撤銷權中的債權要法院判決書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