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飄過的葉
制憲權作為創造憲法的權力,必須具有合法性、權威性,其產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礎。圍繞制憲權的性質和**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學術主張。
(1)啟蒙時期的學者一般都從自然法角度認為,制憲權是自然法中的一種「始原的創造性權力」,在國家和憲法存在以前,作為制憲權主體的國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狀態」中存在。這亦即認為制憲權不以國家權力和任何意義上的實定法為條件。在此認識中,制憲權的本質是一種創造的權力,是創造國家權力的「權力」。
這種觀點實際上混淆了制憲權的理論形態與實踐形態的界限,把制憲權理解為純粹的自然法上的權力。
(2)實際上,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權力都不能脫離其階級性。同樣,制憲權也是階級意志的表現。而且制憲權實際上屬於一國統治的最高決定權,它本身並不能遊離於國家權力之外,也就是說,制憲權實際上是最高決定權的具體體現,有權決定國家統治形態的階級可以運用制憲權,創造憲法,以鞏固其階級統治。
但通過憲法確認的國家權力,如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權力則是最高決定權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須區分根源意義上的國家權力和具體組織化的國家權力,否則將導致制憲權與國家權力的衝突。
2樓:匿名使用者
廣泛性是指享有此權利的主體是廣泛的。在中國,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制憲權。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憲權才能夠確保廣大人民的意志體現在制憲權行使之中。
而享有制憲權並不意味著要直接行使制憲權。在大多數國家中,享有制憲權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體去直接行使制憲權,這乃是制憲權集中性的體現。
2、行使狀態
制憲權並非一直處於行使狀態。當制憲權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認的憲法以後就將經歷長期的停止行使狀態。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權力的消失,因為它只是從行使的動態轉化到了存在的靜態。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通過產生法律效力的憲法產生了制憲權的變形——可以替制憲權完成確保憲法適時的任務的權力——修憲權。修憲權的長期存在從側面表明了制憲權的長期存在性。
3、依賴與獨立
由於制憲權的享有主體為全體公民而行使主體為某特定群體,故該群體行使的制憲權必須依賴於廣大人民的賦予。而廣大人民的制憲權要得以實現又依賴於該群體代表他們去進行行使活動。因而執行權的享有主體與行使主體之間有不可分割的依賴性。
當一群體被賦予直接行使制憲權的權力以後,該群體便具有絕對的獨立性。他們在制定那些有可能被賦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條文規則時必須是獨立的。這種獨立能確保其權力行使的公正。
然而獨立之後有一次體現依賴。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條第4款規定: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5條第5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4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第48條第1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千部。
」第36條第2款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平等權具有下列含義:
(1)平等權的主體是全體公民,它意味著全體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國家的基本義務。公民有權利要求國家給予平等保護,國家有義務無差別地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平等地位。國家不得剝奪公民的平等權,也不能允許其他組織和個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權。
(3)平等權意味著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平等不能和特權並存,平等也不允許歧視現象存在。
(4)平等權是貫穿於公民其他權利的一項權利,它通過其他權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權平等而具體化。
平等權既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保護公民的平等權是憲法的要求。
2.平等權的效力
有關平等權的效力範圍,存在這樣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平等權僅僅限定於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內容上的平等,這一學說也被稱為「法律適用平等說」。由於這種學說實際上否定了平等原則對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在外國憲法學上也被稱為"立法者非拘束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平等權並不限於人們在法律適用上的平等,還應包含人們在法律內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權利。
立法者不能制定違反平等原理或原則的法律,特別是不能就特定團體制定優惠條款或者歧視條款,其目的在於禁止立法機關的恣意立法。這種學說也被稱為「法律內容平等說」或"立法者拘束說」。我國目前憲法學中有人主張「法律適用平等說」,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具有階級性,所以人民和敵人在立法上是不能講平等的。
這種觀點具有鮮明的時代烙印,但它在理論構成上卻存在很大的邏輯上的不融貫之處。
實際上,「法律內容平等說」對「法律適用平等說」的批評是非常有力的。如果我們僅僅承認法律適用的平等,可能會帶來這樣的結局:假如現實中存在諸如歧視女性就業權的具有不平等內容的法律,那麼,忠實地執行這一法律,其實只會維護男女不平等的狀況,而不能真正實現男女平等。
也就是說,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麼透過嚴格的法律適用平等,結果恰恰是加重了惡法造成的弊病。
制憲權的性質?
4樓:連續用
制憲權作為創造憲法的權力,必須具有合法性、權威性,其產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礎。圍繞制憲權的性質和**問題,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學術主張。
(1)啟蒙時期的學者一般都從自然法角度認為,制憲權是自然法中的一種「始原的創造性權力」,在國家和憲法存在以前,作為制憲權主體的國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狀態」中存在。這亦即認為制憲權不以國家權力和任何意義上的實定法為條件。在此認識中,制憲權的本質是一種創造的權力,是創造國家權力的「權力」。
這種觀點實際上混淆了制憲權的理論形態與實踐形態的界限,把制憲權理解為純粹的自然法上的權力。
(2)實際上,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權力都不能脫離其階級性。同樣,制憲權也是階級意志的表現。而且制憲權實際上屬於一國統治的最高決定權,它本身並不能遊離於國家權力之外,也就是說,制憲權實際上是最高決定權的具體體現,有權決定國家統治形態的階級可以運用制憲權,創造憲法,以鞏固其階級統治。
但通過憲法確認的國家權力,如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權力則是最高決定權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須區分根源意義上的國家權力和具體組織化的國家權力,否則將導致制憲權與國家權力的衝突。
5樓:
制憲權,是一種創造憲法的權力,具有最高法源,沒有上位法律規範,一般不受先前政權之法律所規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憲目的和國際法所約束。
憲法制定權與立法權的聯絡與區別,制憲權與立法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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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 留置物佔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佔有權的繼續。這兩種佔有權先後相繼,其區別在於,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後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佔有雖然持續不斷,但佔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於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留置物的佔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