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要的行使要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3債務人的是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時間界限。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合同法解釋第12條規定:「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2樓:註冊會計師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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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其一定的期限,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援其行使撤銷的權利。
綜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乙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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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一、撤銷權的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由於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式進行,也就是說,行使撤銷權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撤銷權又被稱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
撤銷權與代位權都是法定的權利,都屬於債的保全內容,且必須附隨於債權而存在,但兩者又有區別。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也是不同的。後一種撤銷權只是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設定的,享有撤銷權的人只能是一方當事人。而前一種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措施,並不是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設定的。
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
第一,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第二,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
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故意以1萬元的**轉讓給他人。
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於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後,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
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
一般來說,認定債務人的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之時為準。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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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
3.債務人之行為繫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
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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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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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司法實踐中,行使撤銷權的案件數量較少,除了本身這一類的法律糾紛較少以外,還跟合同當事人對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不清楚不無關係。
比如你在別人的脅迫下向其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條載明你從別人那裡借了1萬元現金,別人在兩年後向法院起訴要求你還錢,如果這時你才說你要行使撤銷權,就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因為,第一你沒有別人威脅你的證據。第二,你行使撤銷權的時間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1年的期限。
所以,如果你所簽訂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請一定保留好相關證據並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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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其一定的期限,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援其行使撤銷的權利。
綜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乙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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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要的行使要件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3債務人的是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時間界限。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合同法解釋第12條規定:「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
(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贈與合同終止情形有哪些,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撤銷贈與 在交付贈與的財產前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經濟條件惡化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 扶貧等社會公益 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
撤銷權的性質是什麼,撤銷權有什麼法律性質,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於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學界存有較大的分歧,主要有請求權說 形成權說與折衷說三種學說。撤銷權性質各學說簡介 1 請求權說。此說又稱債權說,為德國 瑞士民法的通說。此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本質為對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返還財產的權利。撤銷的效果,僅生債權的請求權,而不發生溯...
在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是
您好,會計學堂鄒老師為您解答 b.債務人對其他債權人清償債務 歡迎點我的暱稱 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1 債權人行使 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2 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3 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 4 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