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元頁
你有釘釘打卡記錄,能證明你打卡時間符合要求,是單位設定問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單位違法解僱理由,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而且過了試用期要嚴重違反單位規章才能隨時解僱不支付補償金,如果沒到嚴重違反規章程度,單位解僱也不合法
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規定,和單位協商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合同,但是過了試用期已經是正式員工了
沒有給付員工合同,但是隻要你證明你在這裡上班超過三個月就能證明你是正式員工
然後因為打卡考勤的原因,並不能作為合理辭退員工的條件,需要給予工資賠償。
3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在公司上班,而且公司執行打卡的,勞動者就必須按要求進行打卡,打卡有問題的,應該與公司人事部協商解決,不然,曠工就會被開除的。
4樓:有清疏
你打卡的時間顯示的是否是正常時間,比如八點半上班你八點半前到了卻顯示遲到,這樣的話你可以憑藉打卡記錄去勞動局舉報
5樓:
上班的地方簽了合同,但沒給我合同,然後過了試用期了是正式員工,突然就被開除了,理由是打卡考勤可以去勞動部門協商
6樓:陽陽
必要時報警,單位欺詐。
試用期過了,但沒簽合同,如果被開除了能拿到賠償嗎
7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工作2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用人單位可以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開除你,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2、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3、不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依法補充建立補交叫所有相關費用。4、上述要求單位一般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5、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6、再說,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
9樓:匿名使用者
開除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相關法律規定才能解除,否則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工作一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得雙倍工資。
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剛結束被辭退,有補償嗎?
10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
如果單位認為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你,那麼單位必須說明理由並舉證,否則就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單位能說明理由並提供證據,那麼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要根據合同條款確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否有補償一個月工資),而根據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單位有承諾的按照單位的承諾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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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明月高樓
已經入職超過一個月了,因此你可以主張補償半個月工資。
14樓:廢墟下的回憶
試用期合同有權辭退你在試用期結束後簽訂正式合同時開除你才有補償
已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內被辭退
15樓:
結果終究是一樣,就是公司要辭退你,但過程,在乎你覺得以何種方式**會好一點,你上面說的第一種方式是強制性的,說明你個人能力不行,第二種方式是委婉的說法,說明公司留不住你,這是本質的區別,個人認為,在試用期內,公司有權無條件單方面辭退你,建議你下次你應儘量考慮如何去爭取得到公司的信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你們公司在這方面做的比較到位,讓人無可挑剔。你要總結經驗,下次重新應聘工作的時候,注意改善自己的工作表現。
17樓:北京誠輝律師
你好,(1)如果你簽訂不滿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期不得超過2個月。首先你的試用期約定是合法的。(2)如果單位在試用期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標準。
要舉證說明的。包括錄用的時候職位是否明確,包括勞動者現在哪些做法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如果單位有合法的理由,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金。
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就屬於違法解除了。就需要補償勞動者。(3)如果你簽訂了個人原因離職,勞動者自己主動離職的,就不能拿到任何補償金了。
現在的情況對你比較不利。除非你找出證據,證明當時是在單位威脅下,寫的自願離職。
18樓:朱學政南京
1、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如你確實不符合單位要求,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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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