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利廠裡上了21年的班,今天被強迫提早退休,而且只補貼2019元這合法嗎

2022-06-25 04:37:11 字數 6002 閱讀 4708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所以說,如果不是自動離職,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個錢款可申請勞動仲裁,然後還可提起訴訟。

2樓:於明律師

殘疾人也存在勞動關係,此時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應當補繳保險,辦理退休。

該企業與殘聯有厲害關係,應當到勞動局反映情況或申請仲裁。

補充:再次強調,到勞動局去反映。

我在單位工作24年,單位只交了15年的醫保要退休了可以要求單位補交沒交的9年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是在你工作九年後開始交養老保險的,那麼前面就不能補交了,後面基本上不可能斷開的。現在養老保險都要求交,早些是沒有要求的,所以補交一般不可能了

4樓:極目寒雲

過去的就真的過去了,你那時候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國家管的也鬆,這些舊賬國家也不希望你去翻的。

5樓:生活勇著

你說你在單位工作,24年,單位只交了15年的醫保,要退休了,可是單位只交了15年的醫保,你當初為什麼沒讓他交上班之前就交呢?你現在補還不太好補啊,但是你可以讓他給你補九年,必須補補,補上勞動才去搞他

6樓:越磨越光芒

不可以要求單位補交,因為有這單位參保時間晚。不可能滿足你的要求。

7樓:解說良品

可以啊,因為你有合同在手,而且都是公司欠下來的醫保,不是你的個人原因,所以給你補交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不交可以去勞動局和相關部門去說。

8樓:勤奮的小熊無憂

這是不可能的,首先要看其他的人是什麼時候上的保險,如果你是個例,就可以,全這樣也沒有辦法的。但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

9樓:在萬佛寺記筆記的柿子

你工作了24年。是在同一個單位沒有變換過幹單位嗎?如果是那你可以要求單位幫你補交的。

但是估計有點困難。因為單位幫你交15年肯定是有原因的。你之前為什麼不去找單位,而且如果是交社保的話,你們單位肯定是有個統一規定的。

也不止你一個人。你可以問問其他同事是什麼情況

10樓:籽曦草莓蛋撻

我覺得你當然可以讓單位再補交九年的保險,因為你在這個單位工作了24年,你可以找單位的領導協商,如果不行的話,你就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申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就有義務一直為職工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直到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到養老金,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為止。所以你完全有權利要求單位補交9年得醫保。

12樓:斯君一舞百媚生

我在單位工作了20年,單位只交了15年的醫保,要退休了,可以要求單位交齊九年的醫保,這是可以的,這是正常的要求

13樓:上官尚

當然可以你最好要把你工作的年限證明儲存好,然後去勞動仲裁去解決。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在單位工作24年。要看您簽訂合同的日期,以及單位開始交社保的日期。如果單位就只從15年前開始交,那您在之前的九年可能需要自己補交。

15樓:辛苦不流淚

你工作24年單位沒有按照勞動法給職工繳納社保,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讓單位補交其他年份的社保,單位各種各樣理由拒絕補交的,你去法院告單位要求單位補交社保。注意保留證據不同意私聊一定要賠償的

16樓:

請問一下你一直都是在單位工作嗎?為什麼單位沒交那9年的醫保呀.單位現在還有你又一直在單位上班.那樣的話單位就應該給補交上的。

17樓:圖騰

當然可以,如果單位不給交,你就可以到社保中心,或到勞動中心進行投訴,保障自己的權益。望採納。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吧,已經交了15年還交什麼。夠了夠了。單位也一定不給你補交。

19樓:樂雁易

不可能的,以前囯家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單位給員工買保險,所以不能起訴!

20樓:一山高水遠

這個你可以向單位申請補交,照理來說,你應該是24年的醫保

21樓:心清心晴清

你好你說的應該是社保吧,醫保好像沒有補交之說吧

你在單位工作的24年都是有勞動合同的嗎?還有就是你的勞動合同裡邊是否註明都給你什麼樣的福利待遇嗎?

另外就是未繳納的這九年期間是否在你的工資內扣除了你個人繳納部分的的社保款呢

2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估計單位不會交。

你可以諮詢當地社保局、勞動局。

23樓:

在崗在職人員單位有義務給補交剩餘9年的醫療保險。

在單位工作了20年,想辭職,但單位只給上了15年的保險,還有五年怎麼辦?求解

已經簽過一次離職單,在無知的情況下又讓我簽了一次,以後出現的所有問題本人承擔嗎?

24樓:走進內蒙古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許可。

如果你真想辭職走人,實習期提前3天,非實習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到時候用人單位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與你無關。

★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編者令名快速辭職),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編者令名慢速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編者令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辭職通知書建議最好通過快遞公司或者郵電局**信送給用人單位,這是為了保留證據。)

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有區別嗎?如果個人繳納金額相同的前提下,退休工資一樣嗎?

25樓:知道老大哥

單位繳納的是單位和個人按照比例繳納的,一般同一個地方養老保險基數相同的退休工資是差不多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佈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26樓:

有區別,純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的區別就是單位交的比個人多。退休工資不影響

2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按單位給你交的那個額度自己去交,退休工資是一樣的

28樓:原懷才

我是一名下崗職工,按年齡我明年就要退休了,請問退休工資和其他人是否一樣?

在企業上班,如果沒辭職,自己走的話有工資拿嗎?

29樓:公羊譽明

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工資。若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在京落戶離職賠單位6萬

2023年6月1日,清華大學應屆畢業生周某應聘到銀河**工作,單位承諾給其辦理進京落戶指標及手續,周某須簽訂《承諾書》,承諾自戶口進京5年內不會主動辭職,如違約賠償公司損失10萬元。此金額按實際履行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遞減。

此後,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周某擔任該公司衍生產品部助理副總經理職務。

入職半年後,周某落戶西城。但在兩年後,2023年6月,周某提出了離職,並繳納了6萬元的賠償金。很快,周某即向西城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單位返還賠償金。

2023年6月2日,西城仲裁委裁決支援了周某的訴求。銀河**不服,將周某起訴至法院。

訴訟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

銀河**起訴稱,周某在單位工作2年便主動離職,是在承諾單位服務期內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了大量的經濟損失,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單位有權獲得賠償。

庭審中,銀河**提交證據稱,新員工在入職滿18個月後才逐漸達到正常員工的產出水平,那麼截至周某離職,他僅為公司正常工作了半年。經核算,其在職期間產出價值為50.86萬元,提前離職單位直接經濟損失至少在18.

26萬元,遠高於他支付的6萬元賠償金。

如果周某在職5年,他的產出會大於公司投入。銀河**請求法院改判仲裁委決定,不向周某返還6萬元離職賠償金。

法庭上,銀河證劵還提交了一份最高法、北京市勞動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應予以支援。

確因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判決違反誠信造成損失應賠償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及違約金,由於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援。但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予賠償。

本案中,周某明知進京戶口指標是重要的稀缺資源,並認可在服務期屆滿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單方提出辭職會給銀河**造成相應經濟損失10萬元,故周某在其承諾的服務期屆滿前離職,應當按照承諾書的約定向銀河**賠償經濟損失。

訴訟中,銀河**向法院提供員工離職損益分析,證明周某因不滿服務期向該公司提出辭職,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周某在提出離職時,已經自願將提前離職給銀河**造成經濟損失的6萬元賠償金支付給銀河**,已經履行承諾書。

故周某在離職後再要求原告返還6萬元離職賠償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終,西城法院一審判決銀河**無需向周某返還離職賠償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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