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說到事實婚姻,首先要解釋一下何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那麼,事實婚姻現在是否還存在?
是否還有效?將是涉及到有無繼承權的關鍵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與第六條,對該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第五條說(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簡單說,在2023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實婚姻的,這時有事實婚姻關係的配偶對另一方當然是有繼承權的。但是2023年2月1日以後,就不能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就當然沒有繼承權。
2樓:管東平大律師
受法律保護的,可以有繼承權。算,我是實習律師,法本出身。
3樓:放歌茶山
我國最近才頒佈新婚姻發,說了一個具體的年a(自己搜),在此之前的就算沒拿證的達到條件的算事實婚姻,享有結婚的一切權利;之後,就必須拿本本才算
4樓:怕洗澡的魚
受法律保護,我國在2023年以後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享有配偶繼承權嗎?
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婚姻。由於事實婚姻不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因此,事實婚姻屬於違法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由此可見,在符合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情況下,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享有配偶繼承權。
事實婚姻是否有繼承權?
6樓:華律網
說到事實婚姻,首先要解釋一下何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那麼,事實婚姻現在是否還存在?
是否還有效?將是涉及到有無繼承權的關鍵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與第六條,對該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第五條說(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簡單說,在2023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實婚姻的,這時有事實婚姻關係的配偶對另一方當然是有繼承權的。但是2023年2月1日以後,就不能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就當然沒有繼承權。
7樓:石小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2023年11月1日)第13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8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要具體分析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9樓:鹽城律師服務網
按照婚生關係處理繼承權,符合法律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認可的有繼承權。
11樓:南靖哀嚎
學校歷史考試……
題目:現在有俄羅斯人建議拆除列寧墓,如果你是一個俄羅斯公民,你怎麼認為
我的回答:該拆,因為列寧代表萬惡的社會主義,對於資本主義發展不利……於是……我現在被開除學籍了
事實婚姻是否具有房產繼承權?
12樓:華律網
說到事實婚姻,首先要解釋一下何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那麼,事實婚姻現在是否還存在?
是否還有效?將是涉及到有無繼承權的關鍵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與第六條,對該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第五條說(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簡單說,在2023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實婚姻的,這時有事實婚姻關係的配偶對另一方當然是有繼承權的。但是2023年2月1日以後,就不能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就當然沒有繼承權。
13樓:
1.你父親和女方的關係只能屬同居關係。理由有三點:
1、根據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就是說,事實婚姻本身具有違法性,只要當事人不進行婚姻登記,法律就不能為他們提供與合法婚姻關係同等的法律保護。(注:
2023年前的事實婚姻仍受法律保護,但你父親是在2023年才與另女子生活的)2、法律雖未設立事實婚姻的「事實解除」制度,但也未明文禁止。法無禁止即是許可。3、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承認和保護是有限的,法院在審查判斷未經婚姻登記而同居的男女關係時,應以收案時二人所處的狀態為準,而不能以過去的某時間段的關係論處(收案時您父親一去世了)。
2.如果你父親立遺囑把他的一半產權給你的「繼母」那麼你與繼母同為產權共有人。
3.只要你父親同意:〉
14樓:free奔跑吧
事實婚姻有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2023年11月1日)第13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能構成事實婚姻,男女雙方間有繼承權,而且是作為對方配偶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
(1)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2)男女雙方應是公開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應當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如果形不成事實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沒有權利作為死者的繼承人取得遺產,但如果符合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可根據此條取得適當遺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1.看你父親是否有允諾.如沒有,繼母就沒有繼承權.
2.產權人只能是你一人.
3.完全可以,而且應當這樣.
事實婚姻的遺產繼承受法律保護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受法律保護:
1,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
2,當事人是否是夫妻關係,以婚姻登記機關(民政局)記錄的為準(結婚證);
3,法定繼承人裡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夫妻,而不是事實婚姻;
4,只有在死者生前留遺囑明確說明是由當事人繼承的情況下,當事人的繼承權才得到法律保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7樓:天津小律師
您好:因為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在2023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因此只要是在之前的事實婚姻,都受法律保護。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明確規定: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
因此只要在2023年之後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現在領取了結婚證,在繼承遺產之後都視為法律承認的婚姻。享有同樣權利。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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