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拱起造成行人人身傷害是否適用特殊侵權責任法

2022-07-12 11:41:44 字數 5630 閱讀 7068

1樓:雪白的淡水魚

因道路拱起造成行人人身傷害是否適用特殊侵權責任法?後回家烤火

2樓:落葉h知秋

您到了公司造成的人身傷害是能夠使用特殊侵權責任法

3樓:職場達人

因為道路拱起造成行人人身傷害,這不屬於特殊侵權責任不是有違法行為

4樓:功新雅

因道路供起造成行人身傷害,是否適用特殊《侵權責任法》?這個應該。可以去找一下道路。管理局這些方面的。地方諮詢一,

5樓:晉笑槐

你好,我覺得這個造成了人身傷害的話,是適用特殊侵權責任法的。

6樓:

道路恭喜造成了行人人身傷害,是否使用特殊情份責任起凡我姐的一定要用的。

7樓:彌茂

因道路供給造成行人人身傷害,肯定是要需要賠償的,你可以去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問一下到底應該怎麼賠償。

8樓:

因道路拱起造成行人人身傷害,是否適用特殊《侵權責任法》?正常維權就可以了。

9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可以要求路政部門承擔責任,未盡維修義務。

10樓:濮野

因道路供其造成行人人身傷害。是否有特殊的責任是負責任的?我覺得應該是負有一定的責任的。

11樓:甫蘭英

拱起造成行人傷害的,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額,這個的話,你可以申請那個呃,傷殘鑑定去用傷殘鑑定來進行那個合法的那個賠償

13樓:等等等等

不屬於,這種還是屬於打架鬥毆的範圍,一般來說由當地派出所進行處理

14樓:

鹽道路拱體照上新人人傷害應該用特殊挺宣傳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

15樓: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16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如需幫助來電免費諮詢

人身損害賠償是以經常居住地為賠償依據還是以原做所地的當地生活為依據啊???

侵權責任法中共有9個無過錯責任和8個過錯推定責任,麻煩列舉下~

17樓:律商財智

一、過錯推定的適用範圍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④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⑥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⑧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

二、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86條);

夠詳細了吧。

適用無過錯責任是不是不承擔責任

18樓:抒情歌的旋律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適用無過錯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法通則》關於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首先定義了什麼是債,其次明確了債務債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然後列出了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0樓:j**a可以創造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可以選擇醫療機構或者產品提供者承擔責任,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條例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僱員在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受傷僱主是否承擔責任

2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答非所問,人家問的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而受傷僱主應否擔責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一些條文有所修正,其中就包括僱主責任。司法解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僱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僱主就應該承擔責任,僱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追償。而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僱主有過錯就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對於第三人侵權僱主應否擔責的問題,侵權法未作規定,司法界目前看法不一。

觀點一:認為仍應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賦予僱員選擇權,僱員可以選擇告僱主也可以選擇告侵權第三人。

觀點二:《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參考第35條的後半句,應該剝奪僱員的選擇權,也就是僱主沒有責任時,只能告侵權第三人。

最後結論:正因為目前尚無定論,所以各地法院的判法可能有一點差異,甚至同一個法院的判法都有差異。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僱主如果有過錯,就一定會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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