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探親假路費報銷問題,事業單位探親假路費報銷如何規定

2022-08-14 19:47:27 字數 5636 閱讀 6685

1樓:

如果是根據國家規定休的探親假,路費應該給予報銷的。這樣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可以和財務科主動聯絡一下。祝順!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023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2023年3月14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9日《***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探親假路費報銷如何規定

3樓:宇浩姒以彤

結婚前一年一次,20天,或者兩年一次45天!

可以報銷火車坐票!臥鋪按照坐票報銷!

結婚後只有四年一次!

4樓:水芹翟元洲

如果是根據國家規定休的探親假,路費應該給予報銷的。這樣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可以和財務科主動聯絡一下。祝順!

5樓:匿名使用者

未婚的 往返都報銷 已婚的 票務**在你工資30%數額內的 自費 超出的報銷

探親假最新規定報銷車費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探親假報銷路費。

我國還沒有適用於所有用人單位的探親假規定,現行規定依然是《***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 (1981)36 號),雖然各地對其中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調整,但也是執行範圍。按照該規定,職工探親假期間,工資照發,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由所在單位報銷往返路費;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超過本人工資30%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支付。

根據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規定》(財事字〔1981〕113 號)的規定,職工探親往返路費報銷標準如下: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週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反硬席臥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或比統倉高一級**)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範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5、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發 (1981)36 號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7樓:奪魄勾魂月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和財政部關於頒發《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 根據《***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週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範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

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樑)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託運費,以及趁便參觀、遊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在本省、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定自《***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釋出之日起執行。

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8樓:匿名使用者

聽說探親假報銷規定還是參照81年的。。。無語

探親假最新規定報銷車費嗎?

9樓:塗秋白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和財政部關於頒發《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 根據《***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週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範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

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樑)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託運費,以及趁便參觀、遊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在本省、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定自《***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釋出之日起執行。

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有探親假嗎,機關事業單位探親假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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