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朋友說得對!房監所叫你籤的約定是正規的,符合程式的,出現你這種問題的原因是你考慮二次置業,跟房監所沒有關係的,如果你不是想二次置業也享受優惠(如果你辦理成共同財產那麼就不能享受優惠)那麼也就不會發生這個問題了,不管產權權屬是怎麼樣的都要籤那個約定書的,共同所有就籤為共有產權,按份共有就籤為安份共有,你想放棄所有權,那麼自然就要籤你老公單獨所有了,就等於是你簽了放棄所有權的約定,你放棄了,自然房子的產權就屬於你老公的了,如果出現上面你說的那些情況(離婚等等),你也得不到產權。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法律規定,婚後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房產證上雖然只有你老公一個人名字,但其實是你們共同所有的。並不會因為房產證只有你老公一個人名字,而法律上就沒有你的份了。
所以這套房子肯定是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來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書面約定是被認可的有法律保護的,樓上的說的很對,如果不放心,又必須只能寫你老公的名字,最好再私下寫一個具體的約定,然後公正一下,就沒事了
4樓:獨家記憶
你已經簽訂了那個約定,屬於自動放棄了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你的那部分若以後遇到了你說的情況,離婚或身故
離婚了,你是沒有這套房子的支配和擁有權的
身故了,第一繼承人是你老公的父母。
5樓:心情牛人
你寫了贈予就是你放棄了共有權,這房子是屬於你老公個人財產了,如果離婚這房子和你是沒關係的,如果身故你和他的父母是第一繼承人。
6樓:張海平
你都贈送給他了 當然跟你沒有關係了
你要是還想分一部分東西 最好再簽訂一個補充協議說明離婚後怎麼怎麼樣 或者找個律師 諮詢一下他記住一定要走法律承認的程式
否則真的有事 只能吃啞巴虧了
婚後買了一套二手房,過戶是老公去辦的,房產證只有老公一人的名字
7樓:司冒魚藍
二手房過戶需不需要雙方到,只要房產證上有名字的,都應該到的,因為需要到場簽字的::如果是賣方,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還需要提供單身明,或者離婚證明原件,否則就需夫妻雙同意,併到場簽字的。如果是賣方,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是屬婚前房產,或者屬男方個人房產,就可以不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的。
因為個房產不需要其它任何人到場的
8樓:海之聲沙市中心
婚後的房產雙方共同擁有 除非一方選擇放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夫妻兩個沒有對此套二手房屋簽訂什麼約定條款,那麼,此套房子不管是你老公一個人的名字還是你們兩個人的名字,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想離婚,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不重要。分手後,一人一半。
11樓:阿元
因為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無論是寫老公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買的房子,購房合同上寫的他一個人的名字,辦理房產證時,寫我兩人的名字.可以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新增兩個人的名子嗎
13樓:棟邪黃藥溼
房產證可以寫多人,別說兩人,五人都可以。
二手房產證過戶,賣方的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產權就歸誰嗎? 10
14樓:皆有可能
不一定1、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自2023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正式啟用。不動產登記機構啟用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後,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樣式將逐步停止發放,以前依法制作並記載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卡和歸戶卡、房屋登記簿等簿冊繼續有效,已經依法發放的《集體土地所有證》等證書、證明繼續有效。
也就是新證、舊證都有效!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同時在第十六條中明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以及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可得知房產所有權的高效力來自於不動產登記簿。
因此你不用再擔心房產證上有沒有你的名字,只要正確無誤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就ok啦。
2、這種狀況下,名字不在房產證上也有份
依據為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依據為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法律規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領結婚證後買的房子,不管寫誰的名字,也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依據為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房產證上署名越多繳的稅款也越多?
徵收遺產稅將指日可待。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的名字在房產證上,在他門百年之後,你可能需要交遺產稅。
15樓:七殺天下無雙
可以直接跟她交易,但是如果當時是正常購買過戶沒什麼問題,如果是以繼承或贈予的方式過戶成她自己單獨所有。你們在購買後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時候,需要額外交百分之二十的差額稅
16樓:化珈藍穎
不能過戶,
房主房產證在銀行抵押,說明住房產權辦理了抵押或質押,產權暫時不屬於房主所有,此類住房不允許過戶。
需要房主還清貸款,解除抵押或質押,取得房產證,契稅證明,出讓性質土地證,才可以申請辦理該住房過戶手續。
已婚剛買的二手樓房,房產證只寫自己的名字,辦理過戶時自己一個人去可以嘛?不用夫妻二人同去辦理吧?
17樓:雙鬢飛雪
現在房產證允許寫兩人的名字,最好二人一起辦理,在房產證上寫上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對兩個人都好,雖然費點事。
18樓:匿名使用者
賣家需要兩口子帶上各自證件和結婚證房產證土地證,買家只需要一個人去就可以辦理!只上去辦理的你一個人名字,因為你們結婚了,婚後買的房子屬於你倆共有!記得帶上你的結婚證就可以!祝好運
19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同去,並要帶結婚證
請問婚後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賣房過戶時需另一方到場嗎?
20樓:麥穗兒談教育
婚後房產不管房產證上是一方名字或是雙方名字都 是屬共有房產權,一方要賣房就需要共同協商一同到場簽字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1樓:長運小貸
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了。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妻子/丈夫簽字。
如果是婚後財產就需要簽字了。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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