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崔彤霞
你可以先去做工傷認定~並做傷殘等級鑑定~之後就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工傷待遇~
按你所說的傷情~我估計傷殘等級應該在 九級那樣~(這個是我個人的觀點~最好還是去做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你的應該好算了~至於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要看你是哪個省的了~我只有遼寧省的~
2樓:
首先去勞動部門做工傷認定,認定下來後,可以選擇是否做傷殘鑑定,建議去做一下,等級鑑定下來後,就可以申請工傷待遇了,醫療費由社保負責,工傷工資由單位負責。
這些手續可以由你委託單位去辦,單位如果不去辦,你就有要在1年內自行去勞動局辦理,另:所有的發票病歷卡都要好好儲存
3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賠償?
連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
4樓:吾本漁樵
看看這個檔案對你是否有幫助
勞動工傷賠償
5樓:深圳劉勇
1、申請認定工傷。
2、申請工傷等級鑑定。
3、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可以起訴。
4、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5、具體計算,要根據工傷等級和當地的標準。
6、要正規醫院的正規票據,才有效。
6樓:山野柴胡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公安部《關於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覆》公交管(1991)96號規定,由當地派出所處理。
想問一下專家關於工傷賠償問題? 255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分:工傷醫療、傷殘津貼、就業補助金
對方的全責由對方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誤工、營養、傷殘津貼;
等你和公司結束勞動關係(不論是你提出還是公司提出),按照傷殘等級,公司支付你就業補助金;(如果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按地方規定不予支付或遞減支付!)
8樓:芶忠義電商直播律師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一般侵權損害賠償,屬於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賠償義務。工傷保險是基於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社會保障措施,是勞動法上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兩者不存在衝突,你可以同時要求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
很多地方都是支援同時賠償的,但個別地方只支援部分,建議你問問當地的律師。
9樓:在安昌古鎮充話費的旱金蓮
應該說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是不衝突的,你應該到勞動事業保險處報案。
10樓:別稱我是老師
對方全責的情況下,所有的就都由對方負責,工作單位對事故人沒什麼其他表示,單位工會會帶點禮品看望你
勞動法 工傷賠償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按工傷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給你支付工資,因你的傷比較輕,未有傷殘,為此,公司別的補償是沒有的,但工資必須支付。
12樓:金風玉露人間有
你這種情況好的怎麼樣了,完全好了嗎?做了工傷鑑定嗎?如果沒有工傷鑑定,廠裡是不會給你賠償的,只是工傷期有基本工資拿。如果有傷殘,或留下後遺症,要做工傷鑑定,然後要求賠償。
13樓:泰山
你們有勞動合同嗎?如果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你傷的較輕,萬幸。
你看看2023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你們的事故解決有法律依據。
14樓:仉巨集掌翠絲
先由單位在工傷之日起30日內進行工傷認定,之後根據認定結果再進行工傷鑑定,補償標準按法定,工傷保險科的人會跟你說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單位去勞動局做工傷認定,做停工留薪期認定。等停工留薪期滿再讓單位給你們做傷殘等級鑑定。如果單位拒絕給你們申報工傷的話,你們自己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這是對你們自身權益的保障,一定要做。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時限要求的,自發生事故起個人申報1年以內,已經過去半年了,抓緊時間吧。
申請工傷認定後,在停工留薪期,你們的工資應該按原來的工資標準(出事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照常發放;停工留薪期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可以從社保的工傷保險**報銷;停工留薪期滿做傷殘等級鑑定後,評定上傷殘等級的一方面可以從社保的工傷保險**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月均工資,根據級別不同領取的月數也不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另一方面離職時還可以從單位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照社平工資,根據級別不同領取的月數也不同)。
關於勞動保**工傷賠償問題
解除勞動關係賠償問題
16樓:丁志忠律師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係,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
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17樓:
你好。從2023年11月到2023年8月22日,已經過了1年多。《勞動合同法》第14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你已經與用人單位定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無權解除你。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你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單位向你賠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8)標準: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保準。最多計算12個月。如果你的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只能計算到三倍。不知你們那裡的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你可以拿著這些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滿意請採納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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