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與違憲審查的關係是,違憲審查與相關概念之間是什麼關係

2022-11-25 14:56:06 字數 3236 閱讀 6538

1樓:飛翔的榨菜

「憲法訴訟」應同時具備五個要件:一是原告認為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且已經窮盡了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憲法救濟。但原告並不侷限於公民等私權利主體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等公權力也都可以成為憲法訴訟中的原告。

二是被告應是公權力,而不能是私權利主體。在公權力中也並非所有被告是公權力的訴訟都是憲法訴訟,憲法訴訟中的被告主要是議會,其次還有國家元首(如**)、**首腦(如總理)等。三是法院判決的直接依據應是憲法規範。

如果法院判決的直接依據是法律,憲法在其中只起間接作用,則仍然是普通訴訟而不是憲法訴訟。但直接依據憲法裁決的也並不一定都是憲法訴訟,如我國全國人大改變或者撤消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是依憲法第62條作出的,它可能是一種違憲審查(之所以說「可能」,是因為全國人大所改變或者撤消的常委會決定沒有違憲而僅僅是「不適當」時,就不一定屬於違憲審查),但顯然不是憲法訴訟,訴訟必須在法院進行。四是被告一旦被判侵權就應當承擔違憲責任,如撤消違憲的規範性檔案等。

五是憲法訴訟應是一種獨立的訴訟,如德國、奧地利、俄羅斯等國家在憲法法院所進行的訴訟,而美國等國家所進行的普通訴訟中附帶進行的違憲審查,嚴格說不能稱之為憲法訴訟,而僅僅是一種司法的違憲審查。

「違憲審查」與「憲法訴訟」的區別在於,「憲法訴訟」首先是一種訴訟,即必須由法院進行,同時它還應當是一種專門訴訟;而「違憲審查」可能由專門法院進行(如德國),也可能由普通法院進行(如美國),或由專門委員會(如法國)、權力機關(如中國)進行。因此,「違憲審查」包括「憲法訴訟」,「憲法訴訟」是「違憲審查」的一種。「憲法訴訟」必須嚴格按專門的訴訟程式進行,而「違憲審查」中的專門委員會審查、權力機關審查雖也有一定的程式,但往往不是訴訟程式,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是按訴訟程式進行的,但又不是「專門」的憲法訴訟程式。

在設定憲法法院的國家,「憲法訴訟」與「違憲審查」基本上是一回事,「違憲審查」以「憲法訴訟」的形式進行;在沒有設定憲法法院的國家,其「違憲審查」有的是以普通訴訟附帶進行審查,如美國;有的是以非訴訟的方式進行,如我國。從世界各國憲政發展的趨勢來看,「憲法訴訟」可能成為「違憲審查」的主要形式。

2樓:匿名使用者

違憲審查由人大進行,我國目前沒有憲法法庭,所以公民不能進行違憲訴訟

3樓:

日本違憲審查理論包括違憲審查的性質、物件等學說,法院不輕易宣佈代表國民意志的國會的立法無效.日本憲法引進的違憲審查制度在日本社會中至少產生了兩方面的積極影響:一是使議會和**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更為謹慎,不得不考慮憲法規範的存在;二是提高了公民的憲法意識和人權意識.

日本違憲審查制是從美國移植過來的,屬於美國式普通法院審查制型別.日本憲法界真正開始研究憲法訴訟是從2023年代開始的.

4樓:

1、違憲審查又稱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範性檔案和特定主體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其作用在於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先後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

2、憲法訴訟,一般認為,是指公民認為憲法賦予其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機構及其公職人員侵害時,該公民向法院提 起訴訟以求得最終救濟,法院依據憲法受理案件並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制度。在中國,廣義的憲法實施除了憲法執行、憲法適用、憲法遵守外,還包括對憲法實施的監督和保障,簡稱憲法監督和憲法保障。其中,憲法適用、憲法監督和憲法保障關係密切,但含義和內容不盡一致,理論上和實踐中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加以區分。

憲法訴訟」應同時具備五個要件:一是原告認為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且已經窮盡了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憲法救濟。但原告並不侷限於公民等私權利主體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等公權力也都可以成為憲法訴訟中的原告。

二是被告應是公權力,而不能是私權利主體。在公權力中也並非所有被告是公權力的訴訟都是憲法訴訟,憲法訴訟中的被告主要是議會,其次還有國家元首(如**)、**首腦(如總理)等。三是法院判決的直接依據應是憲法規範。

如果法院判決的直接依據是法律,憲法在其中只起間接作用,則仍然是普通訴訟而不是憲法訴訟。但直接依據憲法裁決的也並不一定都是憲法訴訟,如我國全國人大改變或者撤消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是依憲法第62條作出的,它可能是一種違憲審查(之所以說「可能」,是因為全國人大所改變或者撤消的常委會決定沒有違憲而僅僅是「不適當」時,就不一定屬於違憲審查),但顯然不是憲法訴訟,訴訟必須在法院進行。四是被告一旦被判侵權就應當承擔違憲責任,如撤消違憲的規範性檔案等。

五是憲法訴訟應是一種獨立的訴訟,如德國、奧地利、俄羅斯等國家在憲法法院所進行的訴訟,而美國等國家所進行的普通訴訟中附帶進行的違憲審查,嚴格說不能稱之為憲法訴訟,而僅僅是一種司法的違憲審查。

「違憲審查」與「憲法訴訟」的區別在於,「憲法訴訟」首先是一種訴訟,即必須由法院進行,同時它還應當是一種專門訴訟;而「違憲審查」可能由專門法院進行(如德國),也可能由普通法院進行(如美國),或由專門委員會(如法國)、權力機關(如中國)進行。因此,「違憲審查」包括「憲法訴訟」,「憲法訴訟」是「違憲審查」的一種。「憲法訴訟」必須嚴格按專門的訴訟程式進行,而「違憲審查」中的專門委員會審查、權力機關審查雖也有一定的程式,但往往不是訴訟程式,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是按訴訟程式進行的,但又不是「專門」的憲法訴訟程式。

在設定憲法法院的國家,「憲法訴訟」與「違憲審查」基本上是一回事,「違憲審查」以「憲法訴訟」的形式進行;在沒有設定憲法法院的國家,其「違憲審查」有的是以普通訴訟附帶進行審查,如美國;有的是以非訴訟的方式進行,如我國。從世界各國憲政發展的趨勢來看,「憲法訴訟」可能成為「違憲審查」的主要形式。

違憲審查與相關概念之間是什麼關係

5樓:戚廣利

憲法從其在法的位階和效力上說,是高階法、最高法;從近代以來國家所實行的制度的淵源上說,其是根本法。人類的社會生活和國家生活實踐反覆證明,法治優於人治;因憲法從總體上、法的第一個層次,或者說是法的最高層次上控制、分配和保障國家權力的執行,界定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界限,以達到保障人權的效果,因此,法治的核心是憲治。無論在哪一種意義上,都需要建立一種制度以保障憲法的地位和權威,保障憲法的實施和國家的實現,保障憲法對國家權力控制的實效性,以達到保障人權、追求更加美好幸福生活的理想境界。

違憲審查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憲法行為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的制度。在立憲主義國家,都建立了為保障憲法地位的違憲審查制度,可以說違憲審查制度是實踐證明為保障憲法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由於各國所奉行的政治理念、所實行的政治體制、所具有的法律傳統等方面存在著的差異,在違憲審查制度上也存在著不同。

可以說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完全相同的。同時,在憲法學上,從不同角度對為保障憲法地位而建立的各種制度進行研究,形成了不同的概念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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