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競業限制期限是指在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二年。競業限制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沒有任何關係。
競業限制針對的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而勞動合同針對的是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兩者是不直接相干的,只是競業限制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已。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蔡仲翰
競業限制兩年是最長的限制時間,它和你簽署的勞動合同的長短無關,但是從你的角度應當關心的是單位對你做出競業限制是否有合理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安排。如果沒有這方面補償金的支付,那麼競業限制就不合法。如果有,那就合法。
3樓:藍心銀
明白告訴你,合法.但一定要操作程式全部合法才能說合法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23條第二款: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4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不違法,但是競業期間原單位需要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辭職兩年內不可以在做相同的工作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才能要求勞動者兩年內不能從事相同工作。約定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
3、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6樓:影視分享兔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都沒有這個規定,但是有保密的規定,只要不洩露公司機密,那麼不影響勞動者從事同一工作的。
7樓:圓滾滾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本身沒有這個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才能要求勞動者兩年內不能從事相同工作;約定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但是《勞動合同法》有保密的規定,只要不洩露公司機密,那麼不影響勞動者從事同一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參考資料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辭職兩年內不可以在做相同的工作嗎?
8樓:蒼洱白子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都沒有這個規定,但是有保密的規定,只要不洩露公司機密,那麼不影響勞動者從事同一工作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你與公司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的,則按約定自執行競業限制義務,2年內不在同行工作;
同時公司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在競業限制期內,公司應當按月向員工支付限制補償金,否則員工無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希望幫到您,滿意請採納,謝謝!
10樓:馬莉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辭職兩年內不可以在做相同的工作嗎?《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辭職兩年內不可以在做相同的工作嗎?
回答沒有的
提問如果簽定受法律保護嗎
回答簽署競業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競業協議。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該條款的是可以不是必須,可由雙方自主平等協商決定是否簽訂。
1、如果競業協議是雙方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的,那麼就是有法律效力的。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更多6條
11樓:六和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才能要求勞動者兩年內不能從事相同工作。約定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6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還有效嗎
12樓:蘇成生律師的服務小店
有效的,必須遵守。而且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效力。勞動合同法規定2年。
14樓: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二年。對照《勞動合同法》,本案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年限、經濟補償金都與之有衝突,但不能因此一概認定該約定無效,因為雙方約定時,法律、法規並未對競業限制期限、經濟補償金有明確規定,但也未有明確禁止性規定,故當時的約定完全是雙方的真實意願,根據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從保護智慧財產權和企業商業祕密角度出發,雙方都應守約。所以,綜合考慮到簽約時的雙方意願及履行合同時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符合規定部分,如競業限制年限二年仍然有效,超過二年的年限無效,經濟補償金按現行規定予以調整。
勞動合同中 有半年內不得從事同類行業是否合法?
15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屬於合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從事原單位技術部門 或是參與商業機密內容的工作 經按原單位約定期限後再辦理再就業。
而如果你所從事的工作不屬於以上內容可以作廢
還有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企業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的確定性規定。因此不需當事人協商,也不論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均要履行參加法定的社會保險的義務,為職工以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奠定基礎。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59號),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範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徵繳範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 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工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的規定執行。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徵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型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法》第一百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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