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與採信。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
按照上面的指導意見,對06年以前的加班工資,該由你們負責舉證;後面兩年的加班工資是否應該給付,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
另外注意的是,上面的指導意見石油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我不知道你們屬於哪個省。如果是廣東省,一般都適用這個意見。
2樓:說謊高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阿姨的情況可算為以該公司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
關於特殊侵權中的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問題
3樓:楊澤律師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特殊侵權糾紛包括十五種情形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 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依據該條,環境侵權中損害因果關係因由汙染者承擔舉證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1、「在環境侵權中 與損害的因果關係由誰舉證? 」:由環境侵權中的受害人舉證。
2、「為何 與損害沒有因果關係 不能成為 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如果原告不能舉證證明損害結果與汙染有因果關係,環境案件中的被告自然免責,這不先於「沒有因果關係不是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
3、只有在原告能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被告才有義務在因果成立的情況下舉證證明有不可抗力、受害者故意、第三人過錯舉證:這三項免責事由,是在因果關係成立的情況下被告的舉證義務。
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認定的幾個問題
6樓:催天下
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據認定是民商事審判必然遇到也是十分關健的問題。可以說,民商事審判的過程,就是分配舉證責任和認定證據的過程。由於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分散和抽象,在審判實務操作中還比較混亂,甚至有違背法律規定、錯用錯判情況的發生。
一、如何理解「誰主張、誰舉證」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的義務,並在不能履行該義務時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的一種法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對自己的主張收集、提供證據,二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在舉證不能時承擔敗訴的風險,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法定的,不變的,是由案件性質決定的,而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不斷轉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規則經過自由心證決定的,所以要對它進行分配。
1、「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淵源是民訴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們在審判實務中進行舉證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則。但不少人對作為舉證前提的「主張」的理解有偏差,將他機械地等同於原告的起訴請求,在被告不反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應由原告全部承擔,這樣明顯不合理。正確的理解應是,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法律主張即訴訟請求。
先舉一個簡單的案例,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償付貨款3萬元及違約金,甲的事實主張為賣給乙3萬元貨物,甲應對此提供證據,甲提供了雙方的買賣合同及乙收貨的收據,乙的事實主張為已付款8000元
,且又退回甲供給的部分貨物,乙即應對該兩項主張負舉證責任。
一個案件中,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會有很多事實主張,被告雖沒有訴訟請求,但也會有很多有利的事實主張,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2、一般情況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如李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1萬元,李某應當對劉某借其1萬元的主張舉證,劉某不必對其沒有向李某借款1萬元的主張負舉證責任,若劉某主張已還款3000元,劉某應對此負舉證責任,而李某就不必對劉某沒有還款負舉證責任。
3、舉證責任的轉移。審判實踐中,單一的舉證責任分配幾乎不存在,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是對立雙方為支援己方主張的事實而進行的交替舉證的辯證的矛盾運動過程。原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舉證證明,經法庭認可,如對方反駁或提出新的主張,也應舉證證明,該舉證經法庭確認,若原告反駁,則要再舉證,以此類推。
二、法院指導舉證和法院查證
1、關於法院指導舉證。目前審判實踐看,過分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不利於案件的審理和案結事了,很多民事案件,由於當事人知識和舉證能力的不足,法庭指定了舉證期限,籠統的告知當事人舉證,到**時,當事人根本沒有舉證或所舉證據不符合要求,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案件審限期延長;或法庭教條的按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當事人會將矛盾轉向法庭,上訴或上訪,致使不能案結事了。因此,法庭的指導舉證相當重要,當然,指導舉證不是代替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是在明確劃分了舉證責任後,根據當事人的各個具體事實主張,分別告知其應當舉哪些證據和如何舉證,並告知其舉證不能的具體法律後果。
這樣,可以提高案件服判率,也可以基本避免當事人上訴後提供新證據而導致案件被改判。
2、關於法院查證。法院查證必須按照2023年12月21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16、17條的規定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除上述二種情形外,法院查證,應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並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針對這個問題,我認為,應當注意二點,一是不能因為法院查證而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一方面,申請查證的當事人必須為法院提供一切可能提供的證據線索,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也同樣查不到有效證據,當事人仍要承擔敗訴風險。
第二,關於鑑定結論,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申請鑑定,如果在法院指定期限內其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不預交鑑定費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由該方當事人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但當事人履行了上述義務,由法院委託有關鑑定部門鑑定的,因法院委託的原因或鑑定部門的原因導致鑑定結論無法採信的,不能直接判令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為其已履行了正常的舉證義務,法院應通過要求鑑定部門補充或重新鑑定來彌補。我們法院有這樣的判法,法院技術室委託了,鑑定部門也鑑定了,審判庭對鑑定結論以形式或內容不符合要求不予採信,判決申請鑑定方敗訴。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以前,我們對當事人的鑑定申請的指導、審查不細,法院的委託鑑定書不具體、不準確,致使鑑定結論達不到審判的要求,導致案件難以下判。因此,一方面,作為審判人員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對應當鑑定的事項,責令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申請鑑定並預交鑑定費,對當事人提交的鑑定申請要進行審查,要求該申請的申請鑑定事項明確並與案件爭議事實有關;另一方面,審判人員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鑑定申請,結合雙方訴爭的事實,確定明確而具體的鑑定事項,通過本院技術鑑定中心委託有相關資格的鑑定部門進行鑑定,使鑑定結論與審理的爭議事實相貼近。
對確因鑑定部門原因致使結論不符合要求的,可通過本院技術鑑定中心要求其補充鑑定。
三、舉證責任倒置
根據《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只存在於侵權訴訟中,具體哪些糾紛適用倒置,該條有明確規定。需要說明的是,舉證責任倒置並非指所有的舉證責任均由被告承擔,原告應當對系被告侵害的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案件處理的基礎,如果原告對損害事實的存在都無法證明,就不存在由被告承擔倒置的舉證責任問題。被告承擔對己方無過錯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無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認證中的幾個問題
1、證據應當在**時認定。證據沒有在庭上認定或根本沒有在庭上出示的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未在庭上出示的證據,法院在判決書中直接認定,如果一方上訴,會成為二審發回的一個依據。
2、《證據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得的證據」,這也是在審判實務中一定要注意的問題。除非一方當事人在法庭調查中對相關事實予以認可或雙方當事人在調查中對有關事實、事項的共同確認,否則,一定要按照正常的舉證規則分配舉證責任,來確定案件事實。
3、關於當事人自認的反悔。當事人在訴狀、答辯狀和陳述中承認的對己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反悔的,一般不予認可,除非當事人提供明確的相反證據可以推翻,該相反證據的形式宜以書證、物證、鑑定結論為準。
4、除規定第15條的情形外,法院調查取證必須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否則,所取得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該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庭依據該證據作出的裁判,會因程式違法而導致錯案。
5、關於錄音證據。要確認錄音證據效力,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a、錄音取得必須合法。
前不久,有個當事人提供了一份錄音證據,這份證據是該當事人在請對方喝酒的酒桌上私自錄製的,我覺得這種錄音證據就不能認定;b、應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c、該錄音必須直接指向待證明的事實,其陳述應當清晰,語氣應當是肯定性的。假設、反問、設問語句所表述並據以推斷的事實,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6、關於雙方認可的事實。如果可能涉及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仍應由主張該事實成立方承擔舉證責任,如離婚案件中,對雙方結婚合法成立的事實及雙方財產中不動產的權屬(房屋)等,即使雙方認可,也應當要求當事人舉證,實踐中有不少這方面的反面教訓。
7、法院裁判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實而非純粹的客觀真實,不要無休止的讓當事人舉證,甚至大量查證,導致案件久拖不決,按證據規則辦事,在適當期限內,確實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也應當及時作出裁判,判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8、對舉證不能的法律適用。前幾天,一個偶然的機會,看到某法院的一份判決書,該判決以原告舉證不能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我認為,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如果因原告舉證不能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但同時必須適用民事實體法,具體條款應當引用原告如果勝訴對應的法律條款。
在強調程式法的同時,一定不能忽略對案件實體作出處理時適用實體法。
舉證責任問題,急求答案啊
一般遵循 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
被告A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什麼意思
行政處罰必須是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所以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依據,以證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如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是不合法的。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
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於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2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 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