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報工傷的不良後果,教師工傷學校應該有什麼補償嗎

2023-02-18 07:15:33 字數 5413 閱讀 5017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後申請工傷是傷者的權利,不會有不良後果。工傷後超過一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才會有不良後果,那樣傷者將自己承擔所有一切費用。

傷者如果因為工傷原因受到刁難或者不公正待遇,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法協商的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鑑動漫

沒有什麼不良後果。

繳納了工傷保險後,工傷賠償是通過工傷**支付的,醫藥費也是從社保局報銷,單位不需要太多支付,對單位沒有影響。

一般來說申報工傷後學校單位才能按照規定為你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有什麼不懂的繼續追問,覺得有用

教師工傷學校應該有什麼補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有個前提,是不是工傷,你說的不算,我說的不算,得由法律說了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其核心是「工作原因」。要鑑定幾級工傷,有個前提是先申請認定工傷。

具體可以看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

先看你有沒有認定工傷決定書,如果沒有,你可以先申請認定工傷。

提起工傷認定程式有點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但《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的相關法規對賠償標準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賠償金額是法定的。

其次是在拿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後,做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這個視情況而定,一般來說**終結後申請做鑑定,正常情況下看自材料遞交後60日內有結果。

第三是拿到傷殘等級後計算賠償金。《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對賠償都作出了明確的的規定,只要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仲裁、工傷認定處的對這一塊的政策都比律師還熟悉,而且是免費的。

教師這一塊,自2023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以後,都納入了工傷保險覆蓋範圍,認定為工傷並有傷殘等級後,根據級別你可以享受除了所有醫藥費報銷外,還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當然如果你覺得有必要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先告訴你這些吧,祝你好運!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的待遇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請查詢一下。

教師認定工傷對校長和學校有影響嗎

6樓:七臺河李陽平

只是行政責任的影響,其它沒有任何影響。

工傷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社會保險(保障)範圍。

7樓:李建成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8樓:聞不倒

一般性的個案工傷沒影響,除非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才會追究單位和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教師在哪些情況下算工傷

9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就屬於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教師因工傷請教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 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

學校是事業單位,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問題,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52號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11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的做法是錯誤的,在工傷期間,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學校不能減少工資。如果學校未交工傷保險費,應該由學校承擔這部分工傷費用。法律規定見《工傷保險條例》

12樓:簡簡單單

1、教師因工傷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13樓:匿名使用者

求助律師或是到司法機關的法律援助中心會給你滿意答覆的

14樓:山野柴胡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5樓:周長喜大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五條(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根據該規定,學校也在工傷保險範圍內,如果交通事故不是你的主要責任,應當認定為工傷。學校要求你向學校交納代課費是違法的。

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再向我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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