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沒有籤合同,老闆拖欠工資,該怎麼辦?

2023-04-29 12:50:16 字數 1984 閱讀 8811

1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上述兩種方法相對要快一些,如果還不行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因為按有關法律規定:

a. 要證明勞動關係,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b.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幾個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4、通過勞動仲裁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依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2樓:律師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看,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討要回彩禮。你們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果協商返還不成,只有向法院起訴解決。

如果面對閃電結婚又閃電離婚的情形,彩禮返還是否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關於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法院應支援彩禮返還的規定。對此,處理過程中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後由於男方效能力缺陷,一直未發生性關係,二人之間只有夫妻之名,並無夫妻之實,不能認定為共同生活,彩禮也應當返還。

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後一起外出務工,以夫妻名義長時間一起生活近三個月,夫妻關係為大家所接受和認可,已經形成了夫妻之實,至於有無性關係,並不影響認定共同生活,彩禮無須返還。 第三種意見認為,婚後雖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但考慮到其婚前相識時間短暫,婚後又未加深瞭解,一起生活期間存在無法性生活困難,導致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不能認定的認定楊某和劉某有共同生活,訴求返還彩禮,應予以支援。 彩禮返還能否適用第二種情形關鍵在於對共同生活的認定。

而關於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應以什麼為標準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尚無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首先,上述規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應該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要求夫妻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較為長期、穩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雙方事實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擔生活的義務等。 其次。

從立法本意來看,認定共同生活時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並被公眾認可其為夫妻;三是夫妻之間有無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時間是否達到一定長度;五是夫妻之間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這五個方面必須綜合考慮,缺一不可。

最後,從閃婚來看,兩人相識兩日就登記結婚,婚前缺乏瞭解,婚後一同外出打工,並一同居住近三個月,時間較短,雙方難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難,導致夫妻雙方產生糾紛訴訟離婚,不能認定為有共同生活。綜上所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彩禮仍須返還。 如果您想閱讀更多關於結婚彩禮的文章,找法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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