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於一般教師嗎

2024-12-29 19:35:17 字數 2642 閱讀 5671

1樓:順安的美好生活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於一般教師嗎?公務員政務處分法是適用於國家公職人員,教師是事業單位編制,是不適用於公務員法的,所以說你不要擔心了。

2樓:糴安文庫

不適用,不是同一主體。

3樓:的源頭

您好,我是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具體是不是用看事業單位自己的章程怎麼規定,如果它規定了可以使用的話,那就可以使用的。沒有法律禁止說不能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規範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適用於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都受到行政處罰法的制約。根據《中華人民提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中華人民提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人員

4樓:鄭萌

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人員有哪些。

1、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人員有以下: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畝改務委員會機關、人民**、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政務處分適用範圍為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二、公職人員開除公職的條件是什麼。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擾旁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緩耐橡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什麼提出了要求?

5樓:生活暢談者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簡橋輪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這三條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調整全部政務處分活動的普遍性規範,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發揮著統領作用。實施好這部法律,必須在正確理解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將其貫徹到政務處分的各攔信個環節,貫穿政務處分全過程。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適用於

6樓:賈寶驊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 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第九條 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氏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二條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猛頌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殲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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