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樣被除名符合法律合理嗎

2025-01-06 17:40:13 字數 2217 閱讀 9712

1樓:大雰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合同。

勞動法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另規定職工群眾、各級工會組織、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進行監督。

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支付賠償金(相當於工資報酬的25%的經濟補償金)

解決和救濟的途徑有很多比如說跟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也可向本企業的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申請調節;調節不成可以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協商調解,直接就去申請仲裁。如果仲裁裁決下來後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另外如果 是拖欠多人工資或不交法定險的情況嚴重而普遍,你還可以選擇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單位也沒有扣押你的檔案或職稱證的權利,如果實在協商調節不成,就將此一併申請仲裁解決吧。當然還包括單位應當給你補交法定險,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至於曠工問題,曠工滿15日(工作日)則用人單位可以開除。

最後注意一下時效問題,請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前必須經過仲裁申請這一步,屬於乙個前置程式。

希望提供這些對你有所幫助。

2樓:網友

但是已經有半年沒有發放到手了---拖欠工資已經達到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了。

你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他們不給你檔案和職稱證你可以去法院起訴。

除名和開除的區別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除名和開除的區別如下:

1、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除名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3、實施程式不同,開除處分由經理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除名參照辭退違紀職工的程式,在徵求工會意見後,由經理作出決定。

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三條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

生活費標準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第二十條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第二十一條 在批准職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佈處分以後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除名和開除的性質一樣嗎

4樓:易德祥

法律分析:不一樣。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御改(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鎮答判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舉脊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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