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拒絕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2025-03-21 12:45:05 字數 2442 閱讀 2010

1樓:北京朗山事務所

樓主,你好。

辭職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員工的權利,員工依法定程式辦理辭職的,單位不能拒絕員工的辭職,蔽孫且單位尺並返必須在終止勞動關係後的15日內未員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員工未按照法定程式辦理辭職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按法定程式辦理,員工的違規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承擔相應損失,但是陵飢這種情況下單位同樣是不能拒絕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職場與法律專業答主

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依法為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首先,根據我國伏冊《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據此,在職工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拒絕或故意拖延的情況,職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

待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生效後,如用人單位仍拒絕,職工可以持該生效裁決或判決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出面要求用人單位或相關存檔機構配合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手續。

其次,根神銷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據職工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對用人單位扣押職工檔案的,職工還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為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並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綜上,既然您已同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拒不為您辦理檔案缺瞎巨集轉移手續的行為違法。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單位依法為您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如果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生效後,單位仍不配合您轉移檔案,您可以持生效文書向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同時要求勞動監察部門配合處理。

3樓:中國勞動網

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是法律侍叢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單位拒絕滑慶辦老讓櫻理,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舉報。

4樓:網友

怎麼可能。 用完了就不管了 太沒人性了吧。

辭職單位不給檔案怎麼辦

5樓:彭宗輝

辭職單位不給檔案的辦法如下:

1、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拒絕或故意拖延的情況,職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

2、待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生效後,如用人單位仍拒絕為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職工可以持該生效裁決或判決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出面要求用人單位或相關存檔機構配合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手續。

離職後檔案該如何處理。

1、新工作單位且單位具備人事檔辯清衡案管理許可權,可以將檔案轉往新工作單位保管;

2、新工作單位但單位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許可權攜做,可以將檔案轉往工作單位委託存檔的檔案管理單位保管;

3、個人靈活就業或單位不負責保管人事檔案的,可提供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開具調檔函,辦理委託保管檔案;

4、或者通過第三方機構辦理檔案託管手續,對於後期很少涉及檔案相關材料的,可轉到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委託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正豎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辭職後能否要求原工作單位為我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6樓:

摘要。你好,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你所離職的原公司未能及時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指出,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辦理人事檔案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謝謝。

稍等。你好,可以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你所離職的原公司未能及時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指出,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辦理人事檔案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希望可以幫助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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