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裡有關告之義務的解釋?

2025-04-04 16:05:12 字數 3621 閱讀 7905

1樓:帳號已登出

您好。1.告知方式:法律並未明確法院應採取何種方式向當事人告知,一般認為告知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院以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另一種是法院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但從適用效果上講,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履行舉證指導的義務。這是因為:(1)書面形式能夠更好地促使當事人進行舉證。

在訴訟中許多當事人對關於舉證的要求和後果瞭解甚少,如果法院僅以口頭形式告知,當事人可能仍不明確。書面形式較之口頭形式,更具有明確性和固定性,能夠更好地促使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舉證。(2)書面形式更能體現舉證告知的重巨集碰指要性和嚴肅性。

使用蔽配統一和規範的書面形式進行舉證告知,不僅能夠體現舉證告知的嚴肅性,還有利於保證告知內容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2.法院違反舉證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對此現行法律並未規定,但理論上認為法院未按規定履行舉證指導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可以以一審程式違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理由是:(1)既然將舉證告知規定為法院的義務,如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法律規定就如同一紙空文。

2)受我國的現實侷限所致,吵卜許多當事人在訴訟中並不瞭解自己的舉證權利、舉證義務和舉證責任,.如果法院不履行相應的舉證指導義務,就要求當事人承擔證據失權的後果,將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也有礙於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2樓:帳號已登出

一、公 民。

一)、關於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問題。

二)、關於監護問題。

三)、關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問題。

四)、關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問題。

二、法 人。

三、民事法律行為和**。

四、民事權利。

一)關於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問題。

二)關於債權問題。

三)關於智財權、人身權問題。

五、民事責任。

六、訴訟時效。

七、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八、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已於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民法通則的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羨櫻提出以下意見。

一、公 民。

一)、關於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問題。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陪姿籍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2.十六兄亂叢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4.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民法典中的告知義務條款

3樓:老黃說法律

一、民法典的業主告知、協助義務有什麼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五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御兆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二、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芹拆歲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並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裝置、毗連部位及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並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嫌睜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業主的告知協助義務主要體現與裝修房屋或者是其他事項對公共區域或其他業主造成比較嚴重的影響的,就需要進行事先告知,如果沒有告知到,就需要承擔相關的後果。

告知義務民法典條款的規定

4樓:潘達談娛樂

醫療告知與說明義務**於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近些年,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醫療告知與說明義務的規定也逐漸趨於細化。目前,涉及醫療告知與說明義務的規定主要包括: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二條

此外,《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但提出了幾點新要求。

劃重點:《民法典》有三點新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1.將告知說明義務分成兩個層次

乙個是一般告知,面對所有患者均應當告知其病情和醫療措施;乙個是具體告知,要求醫方履行說明義務必須要「具體」。「具體」主要是指細節方面很明確、不抽象、不籠統。醫務人員應在知情同意書的基礎上,就患者的病情、多種診療方案的利弊及風險、併發症、**預期效果等足以影響到患者行使同意權的事項,用患者能夠明白的語言進行說明。

2.增加了醫療告知義務途徑

民法典》將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改為「明確同意」,不再拘泥於「書面同意」,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口頭、錄音、錄影、律師見證

等多種方式,極大地方便了醫務人員說明義務的履行。

然而,目前,簽署知情同意書仍是患者「明確同意」的最好形式。

3.向患者近親屬說明的例外情形,由「不宜向患者說明」增加了「不能」的情形。

怎麼理解「不能」?所謂「不能」是指患者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疾病狀態下無法作出有效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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