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2樓:法律快車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
邀請的區別。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要約與要約邀請,雖然有本質的不同,但在實際生活中,區分這兩者並非很容易的事情。下面擬舉幾種實踐中的典型行為予以進一步說明:
(1)商業廣告。商業廣告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條款作為判斷一項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的主要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廣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提出了名稱、價款、型號、效能等內容,應視為一種要約;如果沒有具備合同主要條款,則認為只是要約邀請。例如,廣告中聲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000噸,每噸**5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或者在廣告中聲稱保證有現貨**,都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將廣告視為要約。
但是應當指出的是,僅僅以廣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作出區分是不夠的,即使要約人提出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如果他在提議中宣告不受要約的拘束,或提出需要進一步協商,或提出需要最後確認等,都將難以確定他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因此不能認為該廣告是要約。
(2)價目表的寄送。生產廠家和經營者為了推銷某種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或寄送某些商品的價目表。此種發出價目表的行為,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由於從該行為中並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後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資訊,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因此,該行為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當然,如果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某種商品的訂單,並在訂單中明確宣告願受承諾的約束,或者從訂單的內容可以確定他具有接受承諾後果拘束的意圖,應認為該訂單不是要約邀請,而是要約。
(3)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是指拍賣人在報紙、電視等媒介上以公開方式向社會作出拍賣某物(或者財產權利)的表示。對拍賣公告各國合同法一般認為屬於要約邀請,因為在該表示旨在引誘他人蔘加競投,並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未包括**條款。
拍賣公告不是要約,而競投、**則屬於要約。
(4)招標公告。所謂招標公告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體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屬於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順便指出的是,投標則為要約,因為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所公佈的標準和條件向招標人發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標人投標以後必須要有招標人的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5)招股說明書。其目的也在於邀請他人向發出該說明書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要約,所以,也不屬於要約,而屬於要約邀請。
(6)自動售貨機。自動售貨機設定以後,如果備有貨物,則認為是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要約。也就是說設定人已向公眾發出了訂約的意思表示,且發出此種表示後,任何人投入約定的貨幣,可認為作出承諾並便合同成立。
(7)商品標價陳列。從我國的交易習慣來看,對商品陳列應區分各種不同情況以確定其性質:如果是在櫃檯上陳列的標價商品或在貨價上放置的標價商品,可以認為是要約,如果有顧客要求購買,商店不能拒絕;但對於在鄰街的櫥窗內陳列的商品,如果沒有標明正在**,即使附有標價,也不能認為是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起裝飾和宣傳作用的陳列和展覽。
(8)自選商場。自選商場貨架上陳列的商品,如果陳列有明確的標價,則不能認為是起裝飾和宣傳作用的陳列,應認為是正在向顧客**的商品,因此,陳列商品應為要約。當顧客拿取貨架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處交款,應認為沒有作出承諾,所以在交款以前顧客可將已挑選商品退回,因為合同並未訂立。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4,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欠缺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構成要約,欠缺當中的一個條件,可以構成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行為人為尋找合同物件,使自己能發出要約,或喚起他人要約於自己的宣傳引誘活動。
要約和要約邀請都包含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願望,但兩者又有很大區別:
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
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物件進行。而要約邀請的物件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物件。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
但不宜以物件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資訊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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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別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不同: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後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麼,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為也應可以撤銷。
允許要約人有權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必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法律上對要約的撤銷不作限制,允許要約人隨意撤銷要約,那麼必將在事實上否定要約的法律效力,導致要約在性質上的變化,同時也會給受要約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那麼,如何對要約的撤銷作出限制呢?
我認為:(1)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規定要約是不可撤銷,或者(2)儘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那麼不得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要約的消滅
所謂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產生拘束。要約消滅以後,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要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愛承諾。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
拒絕的方式有多種,既可以是明確表示拒絕要約的條件,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答覆而拒絕,還可以表現為對要約的實質內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擴張大而形成反要約,不過在後一種情況下,既表明受要約人已拒絕了要約,同時也向要約人提出了一項反要約。受要約人在拒絕要約以後,也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必須在撤回拒絕的通知先於或同時於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處,撤回拒絕才能產生效力。
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並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只是對要 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約但如果要人事先宣告要約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改變,則受要約人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也會產生拒絕要約的效果。第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
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
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突然死亡。如果未來的合同需要由要約人本人來履行,則要約人死亡不影響要約的效力。一般來說,如果法人解散或被撤銷,該法人所發出的要約,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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