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2021-05-20 02:36:12 字數 738 閱讀 5931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依法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嚴重失職」的認定至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要有明確的崗位職責,這是認定「失職」的前提;

第二,根據崗位職責的要求,員工出現了失職的行為,同時還需達到「嚴重」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僅僅只是一般失職行為,即便造成了重大損害也不可能構成嚴重失職;

第三,員工嚴重失職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害,並且這種損害十分重大。

2樓:張勇律師

1、涉及違法犯罪的,以法院判決為準。

2、涉及經濟損失和財產損失的,以承擔的職責為準。

3樓:蔡仲翰

這通常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的,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4樓:

公司的規章制度,但要符合程式規定,即職代會,工會,公告等程式。

5樓:楊達成

一句話:身不在其職,謀其私。例:

超市或者商店的經理(店員)當天上班去幹其他事[失職狀態],經理(店員)為自己錢包裝滿錢[營私舞弊狀態],商店賺不到錢[單位損害狀態]。如果經理(店員)當天上班沒有去做其他事,也沒有顧客來店裡購物[單位損害狀態],那麼就不屬於這條法例了!失職二字簡單明瞭就是:

你是做收銀員就收銀,不要做超出收銀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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