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死了一起喝酒的人有責任嗎,喝酒喝死人在一起人的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2021-03-21 14:38:06 字數 5979 閱讀 8347

1樓:懂也不動

這個要視具體情節,根據情況負民事賠償責任或者無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大多數情況下應由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和別人一同飲酒種,如果過程出事,有四種情況下勸酒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帶有強迫性質的勸酒,比如用「不喝就不是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然勸酒的行為;

2、在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況下勸酒的,比如知道受害人身體有疾病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沒有把醉酒的人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未勸阻酒後駕車並且出現損害的。在醉酒者神志不清下不勸阻開車的,也應負法律責任。

這四種情形就是要付連帶責任的情況,建議大家在外喝酒一定要節制,如果一定要放開了喝,最好是在家中或者都提早找人來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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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只要勸酒或者一起喝酒導致受害人死亡就一定要負民事責任,這裡主要的評判標準在於被害人是不是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況,是不是因為未在受害人喝酒後導致出現意外。事實上只要到了18歲就算是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基於公平原則,受害人如果是自己要喝酒而導致意外身亡,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

2樓:獨孤淚劍

您好!年滿十八週歲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身的飲酒行為負責。如果勸酒之人因勸酒行為對被勸酒之人的死亡具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適量飲酒有益健康,請珍惜生命健康。

希望本回答能解決您的問題!

期待您點贊採納,謝謝!

3樓:北京劉輝律師

如果有勸酒等行為,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4樓:小琦飛

如果當事人的死亡是因為你們照顧不周,沒有及時發現他處在生命危險中,那麼你們負有賠償責任。如果你們沒有過錯,當事人死亡是由於自身酒精中毒等原因導致,你們不承擔責任。

5樓:顏以沫

這個只能說很倒黴,但是應該沒有什麼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勸酒和未勸酒,來分清責任大小

喝酒喝死人在一起人的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勸酒是否要負法律責任,這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而定。

有以下幾種情況,勸酒者

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對於「過錯」,《侵權行為法》第

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後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喝酒死的人肯定s是承擔主要責任。

勸酒的人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你沒有勸酒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除非你負有救助他的法定義務。

9樓:**也要抽菸

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無過錯即無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侵權法理論,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四要件:過錯、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比如說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酒駕就是過錯,撞到行人是侵權行為,行人被撞壞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缺一不可。

而對於「過錯」,《侵權行為法》第

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後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拓展資料:

1、「酒責」的歸責原則

可分為兩種:

其一,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酒友」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和標準的。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其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它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這是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對過錯責任舉證均不充分的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的判斷。

2、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

「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型別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型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參考資料連結喝酒致人死亡——北**律網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喝酒喝死人在一起的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情況分析:

1.強迫勸酒的人。通過故意灌酒,言語刺激性勸酒等方式強迫對方喝酒,並且在對方已經醉酒或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依然勸酒等,此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喝酒可能對對方身體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的人,此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因飲酒而發生的危害後承擔法律責任;

3.共同飲酒後未勸阻飲酒者駕車離去,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因事故受害的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唆使飲酒者酒後駕車的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6. 醉酒者喪失意志的情況下,共飲者有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_

除此之外,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應擔責嗎

11樓:just享受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麼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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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2023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縣某酒店聘為副總,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縣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時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飲用牛欄山二鍋頭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較多。聚餐結束後,郭某等人將曹某送回西平縣某酒店即離開,次日中午曹某被發現在宿舍已死亡。

屍檢表明,曹某鼻腔內有嘔吐物,頸部衣物上有嘔吐物附著,餘未見明顯異常。之後曹某近親屬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權為由起訴至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某等人與曹某飲酒後,一起將曹某送到宿舍,已盡到了看管照顧義務,其後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無證據證明系飲酒致死,其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聚餐當晚喝酒較多,不久後死亡,期間並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郭某等五人認為曹某並未飲酒過量,酒後也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輕信不會出現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後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曹某作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曹某自負80%的責任,郭某等五人承擔20%的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郭某等五人賠償原告11.

9萬元,郭某等五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

判決生效後,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盡到看管照顧義務,曹某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不存在因果關係等」為由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高院經審查認為,從曹某聚餐中過量飲酒、到休息場所無人陪護、嘔吐、窒息死亡等過程來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勸酒的作用大小難以區分,且將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後輕信不會出現問題,未對曹某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後處於無人照顧的危險狀態,導致死亡後果發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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