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試著說說看吧 不一定全都對 請見諒啊
1.從一開始 金先生興沖沖地登上六樓,他要拜訪的張先生 是他這次業務的負責人,應該是要很注重禮節的①臉上的汗珠未及擦一下,便直接走進了業務部張經理的辦公室,首先不注重自己的形象,就是對別人的一種不尊重。在這裡就會給別人留下不好的印象。
②張先生接過金先生遞過的照明器,並稱贊漂亮還有請金先生坐下,倒上一杯茶遞給他。這裡的金先生應該說句感謝 但他沒有,這顯然有沒有禮儀可談,又給人家留下一些不愉快的地方。③金先生往沙發上一靠,蹺起二郎腿,一邊吸菸一邊悠閒地環視著張經理的辦公室。
這也是一種不尊重,首先別人沒有要求你坐 ,沒有告訴你那裡不能坐,這也是禮儀的問題,隨便抽菸隨便亂看也是不禮貌的。④金先生習慣性地用手搔了搔頭皮。包括下文中的不由自主地拉鬆領帶。
他自己的習慣性動作不可以帶到商務座談中.⑤張經理還是有點半信半疑。這是應該問他還有**需要解釋嗎⑥談到**時,金先生的不應該有如此堅決的態度,和雙方和解,並說明不能作讓步的理由。
⑥金先生又搔了搔頭皮,反反覆覆地說:「造型新、壽命長、節電。」這裡顯然在態度上有點不耐煩的感覺,容易讓人反感。
⑦金先生等了一會,感到無聊,便非常隨便地抄起辦公桌上的**,同一個朋友閒談起來。這是應該安靜的等一會,這樣做太損自己形象了。
2.個人形象 著裝得體 行為語言文明
不好意思了,只能看出這些
2樓:卿在枚中
1臉上的汗珠未及擦一下
應該注重自己的儀表
2便直接走進了業務部張經理的辦公室,
應該先敲門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很贊同shixiaoyuan00,第一問:本題商務禮儀是雙方對等的情況方能存在禮儀,明顯本案例中金先生太喧賓奪主,本來你是來拜訪客戶,可你完全凌駕於客戶之上,會引起別人的煩感。
第二問:首先金先生登上六樓,要稍等片刻,整理儀容,調整狀態,不能讓客戶感覺你慌里慌張。進門之前應禮貌敲門,得到同意方可進門,進門後因禮貌介紹自己,徵得同意才能介紹產品。
後面當主人禮貌讓茶應表謝意,落座後要注意坐姿,保持謙恭,並注意客戶對產品的注意點,以及疑問。如果要吸菸要徵得別人同意,當回答別人問題要準確,不要有習慣性動作。推銷如果客戶對產品感興趣就成功了一半,**有活動的餘地的,不能一口咬死。
對於產品優點一定要講到位,誰的孩子誰疼,你推銷自己的東西還不耐煩這是致命的。最後一點用別人的**也不到招呼明顯不把自己當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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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網球寶貝
1、應當兩名民警辦案 《細則》32-01-12、傳喚超過時限 《細則》32-01-3 《程式》47條3、傳喚未通知家屬 《法》83條2款
4、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 《程式》49條
5、被害人要求傷情鑑定的應當給予鑑定 《程式》68條2項6、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程式》52條
7、 毆打孕婦依據《法》43條2款(二 )項屬加重處罰情形8、 李某舉報犯罪線索屬立功情節,《法》19 條(五)項減輕或不予處罰
9、 李某未滿16週歲,《法》12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0、 李某未滿16週歲,《法》21條(一)項不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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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東方落雲
1、乙無法律上和約定的原因,為甲的子女的利益而管理事務,構成無因管理。
2、乙的要求不全合法。無因管理中,無因管理人(乙)可以向本人(甲的繼承人)要求支付管理的必要費用即2000元,但管理的成果應當交還本人,即對於獲益4萬元都應當歸於本人,其中8000元為本人上交村裡。乙不能要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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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權利時,依照法律規定,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關係的實質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限制。
本案中孫某因為相鄰關係權可以無償使用水渠,王某無權阻止,但雙方協議可給予適當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四個字:相鄰關係!
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
孫某可以無條件使用水渠,法院判令!
8樓:萊茵河水怪
支援孫某的請求,物權法定原則,不受當事人的意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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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1.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
論上稱為什麼?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麼?
【參***】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的故意。
對此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大致為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具體分為: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視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係,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我認為應當採取第四種觀點,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為第一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解析】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錯誤認識。其中事前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誤以為已經發生了預期的結果,為達到另一目的,行為人又實施了另一行為,而事實上行為人預期的結果是由後一行為所造成的。本題中,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屍體」縛重扔入河中,實際上錢某系溺水而亡。
因此趙某屬於事前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
對於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視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係,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通常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第一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2.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麼?
【參***】趙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注意這是針對後來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雖然可以根據司法解釋否認趙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認後一次自動投案與如實交待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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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張乙在本案中無繼承權
縱橫法律網 靖自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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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來自:**廣播電視大學2006—2007學年度第一學期「開放專科」期末考試(開卷)法律基礎與實務試題答案
答:(1)材料一屬於法,它由地方人大制定,屬於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的淵源。
(2)材料二屬於法,它是由***所屬的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屬於行政規章,是我國的法的淵源。
(3)材料三不是法,黨紀不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必須由立法機關或**部門依法制定。黨紀不是法律,它不符合法的基本特徵.
(4)材料四屬於法,它是由***所屬的國家教育部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屬於行政規章,也是我國的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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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傳送更詳細的案例。刑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答案!高分求刑法所有罪名。思修中刑法的案例分析題 lz,這個為什麼是刑法題 補充 1 口頭遺囑只有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的證言肯定不行,一般都要求至少2個無關的見證人。要不然想怎麼說就怎麼說,還不全亂了。2 只要是合法收養的養子,法律上視為正常的父母子女關係,繼承...
一道民訴案例分析題,求完整答案多謝大神們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 身 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1 產品侵權造 身傷害,可以以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為被告,因此被告為興隆百貨或者永固餐具公司。2 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起訴興隆百貨則向b區法院起訴,起訴永固餐具則向c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