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錢買車寫兒子名,兒子贈與給妻子,車算誰的

2021-07-22 18:45:09 字數 1672 閱讀 4827

1樓:無為

這裡面有兩個問題,首先一個問題是雖然錢是父母出的,但是名字寫的是兒子名字,從所有權上來說,這個車完全歸兒子所有,雖然父母是出資人,但是他們不是車輛的所有人,另一個問題是兒子贈給了妻子,這要看車輛過沒過戶,更**子的名字沒有如果沒有的話,車輛仍然是屬於兒子的,吃的問題,說的很清楚了,但是不知道你們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都是一家人車子給誰還不是一樣給兒子和兒媳婦有什麼區別嗎?要分的這麼清楚嗎?如果真的碰到了什麼不愉快,何苦當初父母還要出錢給兒子買車呢?

2樓:匿名使用者

行駛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也有特殊情況,因為某種原因,行駛證上不能寫丈夫的名字,而寫了妻子的名字,車子是丈夫的父母送的,車子的產權歸丈夫所有,而丈夫又把它送給了妻子,行駛證上也是妻子的名字,那汽車的產權就歸妻子所有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兒子沒有把車子寫成妻子的名字,那麼車子就是,你兒子的。

4樓:

當然算妻子的,因為是贈予協議!

5樓:嘻嘻小木蟲

車子登記的是兒子的名字 ,在法律上來講就應該是兒子的額

6樓:cxh無所謂

名字是那個的 車子就是那個的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錢買車屬於個人財產嗎

7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結婚後女方父母出錢買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汽車屬於出資人子女個人財產,汽車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父母的內心本意,應該認定為明確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二種觀點認為汽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未明確表示是對夫或妻一方的贈與,應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之所以出現上述分歧意見,主要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不能直接適用該規定。該規定是針對不動產作出的司法解釋,是為了實現婚姻法與物權法的對接。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設立採取登記生效主義,而動產物權設立則採取登記對抗主義。

由於兩者設立方式的差異,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推定為僅對一方個人的贈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未登記在產權登記簿一方,只有提供證據證明該不動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才可參與對該不動產的分配;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動產,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方提供證據證明該動產僅是對一方個人的贈與,方可阻卻對方參與對該動產的分配。

本案亦不可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類推適用是指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具體案件中,援引與其性質最相類似的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的適用法律的推理活動。它的前提條件是:

待處理案件是無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的案件。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已經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動產權屬作出了規定,就不應再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本案中,婚後甲男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甲男與乙女共同使用,甲男父母未明確贈與的物件,不應根據權屬登記推定受贈人,而應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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