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到永久
對於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
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地址,向員工郵寄一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並將勞動合同的文字一併發出。需要用人單位注意的是,該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必備條款,如果有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員工是有權不予簽訂的。
再次,無論是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後一個月之內,否則將會面臨著經濟補償的賠付。
最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將是終止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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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關於用人單位拒籤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賠付雙倍工資的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儘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適用雙倍工資賠付責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應歸咎於用人單位。
2、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定內容,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否則,根據該法第82條的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把這兩方面的規定結合起來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終止勞動關係,否則,就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3、對於不願簽訂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係時,必須程式到位,有證可查,那就是兩個書面通知,一是書面通知要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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