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註冊成立公司時,股東(或者董事會)會批准《公司章程》,在章程中一般會約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條件和權責方。只要章程不違反公司法,那麼後期的操作都要根據章程來,否則任命或解聘都是無效的。
b是自然人嗎?b是c公司原來的董事長嗎?一般的章程是這樣的:
c公司董事5人,其中a公司任命3人,b任命2人;董事會可以通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對c公司總經理的任免;任意董事可作總經理的提名,或提出解聘總經理的提案,隨後交董事會表決。那麼b選了d出來,也要董事會過半通過才行。
其實更普遍的是比如:a公司出3個董事其中一個是董事長;b出2個董事,並任命財務總監;董事長任命總經理;董事會對總經理、財務總監有免職的權利。這樣通過分工和制約,使a和b都比較放心。
另一種就是a公司對c公司實行寬鬆的管理,由b的老人馬運作,a主要是做重大決策和分紅,那麼a任命財務總監來管賬,b任命總經理,這樣可能b直接就任命了親信d作為c公司的總經理了。
翻翻公司章程,一切迎刃而解~
2樓:炎之森
可以,但需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只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就可以了
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可以由股東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單獨委派嗎?
3樓:小林子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我們可以知道股東僅僅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的權利。
也就是說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經理則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釋義】
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作為投資人權益的重要體現。股東會的成員是全體股東,因為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本條強調所有股東即「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投資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
本條用「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詞來界定股東會的性質。所謂權力機構,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需要由該機構來做出決議,權力機構既區別於執行機構,不執行日常業務,也區別於監督機構和諮詢機構。
股東會只負責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權益。股東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日常辦公的方式,是由股東會的權力性質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決定的。
股東會行使職權所作決定的範圍,本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會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守。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4樓:杭州徐明偉律師
根據《公司法》第37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是有股東會選舉和更換的,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根據該法第46條的規定,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5樓:
章程應這樣寫:1、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五名。其中a推薦3人,b推薦2人,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公司設經理1人,由b推薦,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解聘。3、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b推薦,由股東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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