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賽西爾吉倫
1.合同不籤 只牽涉到雙倍工資的問題,入職第一個月 為試用期工資,後11個月為雙倍工資
2.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過他想辭退你可以找千萬種理由,既然他要辭退你 你也早點走算了 也算好聚好散
6個月以上算1年給1個月工資補償 6個月以下給半個月工資補償3.你說的這種情況確實有,所以才有雙倍工資的懲罰 就是為了懲罰這種非法用工單位的
有問題繼續問
2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樓:西政自由鳥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這種糾紛需要走法律程式。可以得到雙倍工資,補交保險,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就關於他們不籤合同這點,你可以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有規定,入職工人都是要籤合同的.就算是適用期,合同上會相應的寫上合同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有無適用期,適用期多久.
還有就是如果你工作無事故出現.他這樣辭退你也是有問題的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請懂的朋友幫幫忙!
5樓:
1、你說的單位一方的蓋章,其實在一個勞動合同的生效中也是有重要作用的。無論是原來的法律還是現在的法律都沒有說勞動者一方簽了字以後,用人單位一方應該在多長的時間內確認。
實際上用人單位一方的蓋章是代表他們願意僱傭你的意思表示,只有在雙方形成書面合意的情況下合同才有效力的。單位遲遲沒有蓋章,實際上反映的是他們沒有達成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這個不能強迫,受雙方意志的調整。
在合同還未生效之前,你與公司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係。
2、如果被辭退,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因為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這個不影響,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按新勞動合同法,你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這種情況如果在二月份還在繼續,你可以從二月份起要求雙倍工資。
6樓:張源潔
今年國家規定企業必需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你放心吧,如果出了什麼問題,你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7樓:上海楊律師
1.如果單位不蓋章,說明書面勞動合同沒有成立,但存在至今的事實勞動關係。
2.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樓:伊戰老兵
單位簽訂完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補償。
9樓:楊保全律師
可索要雙倍工資,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10樓:狂風浪客
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到你 被辭時還是沒有給你發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雙倍(2個月的工資)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跪求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幫幫我
11樓:歸樂天
1、根據您所述的情況是可以離職。
2、工資應當發放。
3、如果企業不發放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或申請仲裁。
4、如果你在快遞單外面寫清楚是辭職書,那可能還有用。如果沒寫清楚,會存在爭議。這點建議你去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問下。
5、如果不是競業限制的或不是在入司時培訓後約定服務期的,你現在簽訂的合同肯定是存在問題。至於是否有法律效力只有仲裁和法院才能判定。
6、合同上約定工資是多少,那就應該支付多少。
7、根據你的描述不是簽訂勞動合同了嗎?
8、你本人出具的證據是比較弱得,除非有明確的打卡記錄或旁證。不然你自己記錄的只能作為參考。加班工資問題你也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和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1、能2、按法律規定能,當然實際能不能另說3、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執行
4、可以,寄的時候在快遞單上寫明檔名稱,保留快遞存根5、根據你的描述來看,無效
6、同2
7、可以,沒簽合同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8、加班記錄這個比較麻煩,有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比如發的加班工資工資條是否註明是「加班費」?你提到的有關記錄都可以提交,但證明力較弱,雖然是否加班可以由用人單位舉證,但是用人單位造假還是挺容易的
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 關於勞動法的知識
13樓:裴裴律師
具體是要諮詢什麼法律問題呢
14樓:迅羋徒夭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應以《勞動合同法》頒佈執行的時間分段計算: 06年5月——07年12月,按「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08年1月——08年4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是勞動者主觀不續簽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計半個月的工資:1500元。 2、仍需分段計算:
06年5月——07年12月情況同問題1 08年1月——09年4月,理由和法律依據同問題1的第二階段,經濟補償金為1個半月的工資,4500元。 3、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規定計算,即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即稅前工資。所得稅按照「財稅第157號」檔案的規定,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3000元的月工資收入通常不會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所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急!問個關於辭職的問題,懂法律的朋友請幫忙回答一下謝謝啦!
15樓:匿名使用者
1.你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老闆就可以了
2.押金必須還你,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能以任何理由象勞動者索取押金的這種行為
3.工資不能不給 如果他不給 你就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這是100%穩贏的
以上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仲裁法裡都有明確指出`所以現在你有道理 你可以硬氣一點象老闆提出 如果他要剋扣你工資 你就跟他說我要去勞動局告你 然後你只要到你居住或者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中心申請勞動仲裁 就可以了 象這樣的案列45天內必定解決
朋友,細心點,小心被騙!!!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你必須提交三十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無論批覆與否,提交滿30天可直接走人,工資福利都得拿到。
如果你現在走人,酒店無權扣你的工資和福利,但是酒店這邊可以追訴你違約要求賠償損失,視賠多少你自己衡量咯。
但是實際,打官司是很傷神的事....
1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沒有具體的情節 建議您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8樓:大兔王來也
這種事情你自己權衡利弊,無非就是兩種選擇。對於工資是必須依法支付給你的,這點毋庸置疑。
法律題(勞動法),關於勞動法的題目
1 甲公司與王某何時建立了勞動關係,為什麼?勞動關係從2006年11月2日建立,因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2 公司能否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不能。因為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 此問也最好不做。當時應適用勞動法,但現在只能適用勞動合同法了 的規定 不能勝任工作,應先調整工作...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你好。1 你朋友在該單位的工齡有多久,主要看他退出工廠三個月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工廠原因,比如工廠暫時精減人員,則工齡合併計算,就是從06年開始計算,減去中間的三個月。如果是個人原因退出工廠,則只能從第二次進入工廠時間開始計算。2 單位的行為不合法。既使單位支付了一個半月的錢也無法買斷之前的工齡。因...
急急急 關於勞動法裡的合同問題,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急急急!!!!
這裡基本參考的是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請看相關法律條文,對這個問題都有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注意沒提要籤合同,新法明確意義用工了就是建立了勞動合同只是沒簽書面合同 現在來說馬某的工資,我說句題外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