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到是頂不頂你
既然是勞務派遣性質,你就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只是勞務派遣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也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所以不存在你與用工單位正式工之間的橫向比較問題。
回答你的幾個提問吧:
1、用工單位退回派遣人員沒有問題,不能理解為用工單位開除;
2和3、是一個問題,仲裁也不會與用工單位有關,只能涉及派遣公司;
4、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服務費用(派遣人員工資+管理費+稅金),說白了了確實和用工單位無關;
5、用工單位不用安排其他罪名,根據工作需要和安排,可隨時退回或者置換勞務派遣人員。
2樓:哎z小雜毛
勞務派遣公司,就是勞工中介,建議找工作還是不要跟勞務派遣公司掛鉤我有個朋友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管理,他們跟廠家結工資,然後再發給你們,可以想象他們拿100塊工資,能都發給你們嗎?所以你們拿到手的工資都是被他們剋扣過的
再回到你的問題上,正常來講,你還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人,不屬於廠家,也就是說你當然與廠家的工人是區別對待的(當然不是沒個廠家都是這樣)
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建議你可以直接到廠裡問你的領導或者財務和人事部的,問清楚了,才不會吃啞巴虧
勞務派遣員工能和正式員工一樣享受年假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享受一樣的年假待遇。
《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5樓:職場達人
回答您好,可以的。勞動合同的形式並不決定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是需要根據工作的時間來決定年休假以及年休假的天數。
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提問累計工作年限怎麼算
累計工作年限怎麼算
回答您好,就是您在這個單位累計上班的時間。
提問謝謝,請問體檢、交通補貼、伙食補貼、生日補貼算福利還是勞動保護
回答您好,算員工福利的。不算勞動保護。
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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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8條
6樓:米錫龍
真的假的啊 還有績效獎金?我不是做夢吧?還是小編喝酒說的
7樓:慕容仙臣
剛看了下面的回答,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有一段是說,勞務派遣工人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勞務派遣公司所簽訂的工資待遇協議為準,而不是和用人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籤的協議相比,也就是說真的打官司,我們被派遣的勞務工人也一樣打不贏,因為我們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一切都已我們和勞務公司籤的合同為準,而不是勞務公司和被派遣的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合同為準,這樣一來,就形成了合法的工資剋扣途徑,我理解的沒錯吧?
我是一名勞務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了6年多,現合同期未到,用工單位與我解除合同,把我退回勞務派遣單
8樓:§落寞的轉身
你應當仔細閱讀難看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看你是否有違反公司規定,若無,公司辭退你無任何理由,可以申請賠償。
9樓:勞動諮詢專家
你的勞動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簽訂,然後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是有用工協議的,如果根據用工協議,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協議關係終止,是必須將你遣返的,你不能要求用工單位賠償,由派遣單位給你重新安排工作就是了。
簡單的說,勞務派遣關係,一般情況你是找不上用工單位的,因為你的合同是與派遣單位簽訂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勞動合同應該是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與你簽訂,即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應該是勞務派遣公司與你解除,你跟用工單位之間應沒有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屬於勞務派遣性質,你與用工單位之間沒有勞動合同,不存在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你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重新為你找到一份適宜的工作,在待業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每月支付你工資,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務派遣單位不能繼續為你介紹工作,那麼應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照你在該勞務派遣單位的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再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12樓:飛鳳舞
只要合同上寫明瞭就可以要求
關於勞務派遣合同解除有沒有補償金問題
13樓:
勞務派遣合同解除,用工單位(外資企業)不必支付派遣人員經濟補償金,因為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派遣協議終止,如果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另行為勞動者派遣用工單位,否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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