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大過公司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2-01-13 08:27:32 字數 4319 閱讀 2812

1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尋找公司的規章制度。一般來說,如果有類似於「記大過屬於嚴重過錯,而嚴重過錯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字樣的,那麼公司就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類似的規定,解除合同就應該是有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勞動合同如何約定,即使解除合同,勞動者的報酬仍應支付。

3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這個你被記大過被開除公司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如果單位存在其他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滿意還望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根據你的勞動合同 而定 看情況

公司以工作失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呢?

5樓:那個書旮旯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天才叨叨

具體參考樓上的勞動法。

我解釋一下,hr要你離職,必須要能證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注意,必須要證明你的失誤是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的。這個舉證是由公司負責。

另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必須要公司有規定什麼是嚴重違法規章制度,否則不能隨便使用。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如果公司沒有明確什麼是重大損失,則由勞動仲裁來判定,多數勞動仲裁會傾向勞動者。

所以實際上,估計你的hr辭退你是不會被仲裁採納的。

不過,我個人感覺你留在公司也沒有什麼意思了,畢竟得罪hr你工作會很麻煩。如果hr辭退你,要支付補償金的。你的情況,工作是1年時間,要補償1個月薪水,如果是超過1年,不足1年半,要支付1個半月薪水。

7樓:南方飛虹

若公司有勞動者工作失誤的確實證據,並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用人單位可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勞動者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單位可否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不可以的。以下是具體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進行維權的。

解決不了的話,訪問也可請律師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9樓:東嶽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 雙方都應當受勞動合同的條款約束。除非因國家法定原因

(法定休假等) 或者用人單位允許 (事假等), 勞動者都應當到崗上班。 如果勞動者在既沒有向用人單位說明事由請假, 也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情況下,

出於主觀動機不到崗, 那麼就屬於 「無故曠工」。

本案中,該員工因私事鬥毆,被處以行政拘留。這種員工被有權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並非

「無故曠工」。換言之,員工沒有到崗上班, 並非出於自己的個人意願。 因此, 從員工的主觀態度與員工客觀缺勤行為的關聯性上看, 員工被行政拘留的時間不屬於曠工,

而應當依法按照 「勞動合同中止」對待。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 拘留或逮捕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

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 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 可由其依據 《國家賠償法》 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10樓:火了帝

不可以算作曠工,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停發工資和保險,返崗後恢復。

行政拘留是被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員工主觀意願上不上班。類似被綁架一樣。

如果有刑事處罰,單位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單位在有效地規章制度和合同中明確被拘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亦可。

11樓:庹昭定靈鬆

員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單位可否以曠工為由

解除勞動合同

,關鍵看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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