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分別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彙總納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納稅。由此,可能出現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各界都非常關注。由於稅源轉移處理屬於地方財政分配問題,實施條例不宜規定得過細,授權彙總納稅的具體辦法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實施條例施行後,將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分配」的原則,合理確定總分機構所在地**的分享比例和辦法,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後引起的稅源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利益關係。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法人稅制,企業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原則上應獨立納稅,合併納稅應從嚴掌握,這樣也有利於減緩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因此,沒有在實施條例中規定合併納稅的範圍和條件,對個別確需合併納稅的,由***今後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具體規定。
2樓:海之夢
那要看這個分公司的註冊地址和你總機構的註冊地址是怎麼樣的?
如果在一個省份,那就有總機構彙總納稅;如果不在一個省份,成立第一年在集團公司彙總納稅,一年期滿後分支機構在當地預繳,總機構彙算清繳
3樓:滕雲德曾鸞
請就此事諮詢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哪些企業可以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4樓:綠水青山
設有異地分支機構的企業,在稅務局批准的情況下,都可以在總公司做所得稅彙算清繳
相關規定如下
總機構、分支機構按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彙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算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範圍的通知
國稅函[200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強化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彙總納稅)的徵收管理,現就規範彙總納稅範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彙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彙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
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彙總納稅範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二、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彙總納稅:
(一)***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二)***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彙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五)彙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一)總分機構均在一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二)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明白你說的,「『非法人』分公司」是不是有資格獨立核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匯總繳納是很難批下來的,是***來批的。你可以考核國稅函[2006]48號文。
彙總繳納想實現是很不現實的一件事……
是不是企業所得稅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6樓:匿名使用者
彙總納稅又稱「彙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彙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徵收辦法。採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彙總繳納就成為必然。
實行彙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徵收辦法的改變,但由於彙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後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彙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彙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徵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彙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彙總納稅企業,是稅務局認可的集中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彙總納稅企業有:
1)***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彙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彙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工資總額如何取數
7樓:幸福千羽夢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工資總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提取資料
《實施條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企業不得承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樓:東風肯從容
首先你是彙總納稅企業不?
如果是的話,就取你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啊。如果要計算各分支機構間的稅分比例的話,就分開各分支機構和總機構的金額就是了。
你這個問法,一頭霧水啊。
9樓:簡單咯
應付工資 貸方發生額合計
10樓:
在管理費用的工資裡啊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怎麼計算?
根據描述,我們理解,貴司受讓了 一塊土地,並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後退還土地,收到了一筆針對土地出讓金的 資金佔用費 該筆資金應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至於是否繳納增值稅,需要分析該筆資金的性質。如果該筆資金屬於 佔用貴司土地出讓金所支付的利息,則貴司相當於提供了 貸款服務 取得利息需要繳納增值稅 ...
關於合夥企業是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以下統稱企業 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不繳企業所得稅。所以,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都有哪些,在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是如何規定的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 勞務用於捐贈 贊助 集資 廣告 樣品 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 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