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即勞動關係自然終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沒有法定年齡的限制。如果特殊情況下,則會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規定,對於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但雙方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的處理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
不過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該說,即使雙方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也是可以申請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然而,上海市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二)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當事人訂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規定: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期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因此,實踐中即使勞動者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需要用人單位同意才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在用人單位只願意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可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3樓:黃岡律師楊登釗
是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自動轉入勞務關係!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啥好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首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
關於新版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問題,請各位大俠指教,謝謝
應該從2010年10月1日起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
急!關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無論案例如何,合同中的約定還是不合法的,只能有兩種約定,可以成為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內容而被寫入合同,一是培訓後的服務期,如果不夠,可以結合培訓費算,剩餘時間對應的違約賠償金,但也有限額,不能高於培訓費用本身,並且已經服務時間因該扣除。二是競業競爭單位付了所謂保密費,你不遵守需要賠償。因此,即使是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