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試用期解僱,是否可以主張賠償?和在籤不定時工作制的合同

2022-05-17 09:55:43 字數 5544 閱讀 4680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年以內,試用期是不能超過3個月的.在這一點上,你們單位 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2樓:

首先,明確你單位不定時工作制,是否有相關部門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審批

請看:人事部貫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2023年3月26日)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職責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批准後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等辦法。

其次,看你每週工作是否超過40個小時,超過不補休就存在加班問題。

另外,關於合同試用期問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算是違法解除;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違法解除,可以請求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你的仲裁請求可以包括:賠償金,加班費(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都有不同標準)

你去維權,應先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寫好申請書,拿上相關證據。仲裁委受理了,你就按照應訴通知書等著單位出庭了。仲裁完了,單位不起訴到法院,可以請求強制執行。

單位起訴的,繼續到法院打官司。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拿著他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者其他的材料,再有工資單等能證明你在這家單位工作的記錄。然後去勞動局要求經濟補償金。

關於在試用期解僱,是否可以主張賠償?和在籤不定時工作制的合同時,我多上的工作時間,應該和用工單位怎

4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牽的是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這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你的試用期至少超了3個月;

2、【我的工作量很大,幾乎每天上十幾個小時,星期六每天要上班,且星期日有時也要上班。】這也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應予經濟補償【比如雙倍加班費】;

3、【關於在試用期把我解僱,我能要求賠償嗎?】對方的試用期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4、【每天的行車記錄我都有,那老外的祕書有簽字的。】你的證據很關鍵。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到勞動監察部們告他們,要求給予補償。

5樓:

試用期解僱不好索要賠償,單位可以找理由解僱你,而不承認是他們的原因,不知道你的不定期合同具體條款是如何簽訂的,關於不定時工作的加班補償,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如果訴訟不好說打贏官司。

一般外企比較注重企業信譽,你可以拿著祕書籤字的東西去和公司談談,看看能不能給些補償,告訴他們如果不同意就會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反映,估計為了名譽會給你一些,但不會太多。

6樓:匿名使用者

1.找單位協商要求用補償金,爭取調解;

2.找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仲裁;

3.找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祝你好運!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拿著他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者其他的材料,再有工資單等能證明你在這家單位工作的記錄。然後去勞動局要求經濟補償金。

8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員工已簽字,但公司未蓋章返回,是否可以主張賠償?

9樓:

被公司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條和第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賠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你最好先把勞動合同要到手,這樣你才有證據。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規定向用人單位要勞動合同。

10樓:

首先你需要一份合同,公司不給的話,如果起訴他,他是需要提交給法院的,第二, 不定時工作制是需要將勞動合同到勞動和社會就業保障局進行備案的,如果沒有備案的話,那麼他主張是不定時工作制是不成立的,只能按照標準工時制工作,每週5天,每天不超過8小時,那麼你上六天班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加班費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1、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你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費,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不定時工作制合同。

12樓: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關鍵還是看單位有沒有批准了實施。

沒有資格實施的話,就只有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執行,加班了按照勞動法44條支付加班費,申請仲裁也是會按照你的出勤考勤記錄來給你實際算加班費的。

所以,注意儲存考勤出勤記錄,打卡記錄啊,簽到記錄啊,以防保障自己的權益。

1.有了勞動爭議,可以申請補發的加班費。

2.儲存考勤出勤記錄,打卡記錄啊,簽到記錄啊,以防保障自己的權益。證明你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所有資料。

3.主管的級別,是有簽訂不定時工作制合同的必要,請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條件

4.是的,每週不超過40天的工作時間,有彈性的工作時間制度。

風險看主要還是在加班費上,其實對雙方都是好的。減少爭議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風險:1、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採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公司解僱未籤合同,剛過試用期的員工應當如何賠償????? 10

14樓:逍遙

你好,可要求雙倍工資(第一個月除外),違法解除的,還可以請求一個月工資賠償。其他疑問,歡迎追問!

15樓:匿名使用者

贊成樓上所說方案,但具體操作中,公司可能拒絕承認你是他的員工,你最起碼要有相關人證物證如工牌、工資記錄等證明你是員工身份。關於雙倍工資計算,是從你上班一個月後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至解除勞動合同日結束。賠償金是一個月的工資。

16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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