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你最初簽定的應是三方協議:
(1)三方協議中如果約定了違約金,你違約時,法院一般會支援對方按協議約定要求你承擔違約金的請求。不管這10000塊對於剛畢業的學生來說是否承擔得起。
(2)如果你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高於實際損失的30%一般會認定為過分高於):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降低。
2、但如果三方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對方索要違約金不會獲得支援。
但一般情況下,三方協議中都會約定違約金,你說「上面也沒有提及違約金及其金額」屬實嗎?建議你再去找到原協議仔細看看。如果是實,不用管他們。
3、怎樣應對?先去仔細看看協議中是否約定了違約金吧。
2樓:郭浩律師
1、畢業時簽訂的三方協議是民事合同性質。
2、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1萬塊的違約金過高,如發生訴訟,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降低。
4、目前你還是應該繼續與該學校繼續談判。
5、如果實在沒辦法,在畢業後到該學校報道,在正式勞動合同簽訂下來後便立即走人,這樣也不需支付違約金。
3樓:柳色輕塵
違約金要合同有約定才會產生的。
而且,即使約定了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調低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
4樓:這個我略懂
1.入職就籤合同這時這家公司非常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舉動,籤三年合同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也是合法的.要表揚一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但是"合同期未滿離職的要繳三個月工資作為違約金"就是違法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只允許約定兩種違約金.如果不屬於這兩種的,就算約定了,合同中這一項都是無效的.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你說"都沒選拔,來了仨就讓仨籤",照我看這家公司好象是騙人的,一般現在的單位招人都很挑的.你去面試時看到像不像個公司啊,還是靠招人來騙錢的,小心點哦
5樓:如此煙波
現在的問題不是法律效率的事情,而是你對這個機會的抉擇問題。原則上說公司的做法應該沒有錯,那麼就要看你的態度了。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
6樓:樂正駿喆
已經取消違約金了。原合同條款作廢。
7樓:於明律師
參照《勞動合同法》97條的規定,新法並無溯及力。舊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只要不顯失公平,在任何時候辭職都是有效的。
8樓:法學院補考生
沒那麼簡單!這裡牽涉到法的溯及力的問題。主要看你是什麼時候要走的,如果你提出的辭職要求是新法還沒有生效之前的話,那麼遵從舊法。如果是在新法生效後提出辭職的,那麼就從新法。
關於違約金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說,畢竟你這合同是和貸款公司籤的,沒有直接和培訓機構簽訂,人家完全可以和你扯皮不認賬,所以只能靠你自己溝通,看能不能給你退了
關於合同違約金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
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
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看了合同法規定你就明白了,第116條規定只能選擇一種方式。 第114條規定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減少違約金。
另外你要明確10萬塊是「定金」還是「訂金」,法律上講是有區別的。
對方主張違約金最多也就是15萬元,你們還可以要求法院減少違約金,畢竟給對方沒有造成什麼損失。
希望可以幫助你解決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來說,有如下結果:
a.25萬元是可能實現的。對方選擇違約金賠償時,首先10萬元(姑且按「訂」金)要返還,其次約定的15萬元違約金也要給,因10萬元就是對方的,因此沒有懲罰性,實際是15萬元的賠償。
但你方可以請求法院減低違約金的數額,其理由需你方舉證。(如果是「定」金,而請求違約金時,同理。)
b.對方選擇定金賠償時,而10萬元為「定」金,可以主張雙倍返還,其中有10萬是對方原有的,而你方只需賠償10萬元。但違約金賠償將不被適用。
對方選擇定金賠償時,而10萬元為「訂」金的,將不適用定金罰則。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違約金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0%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
13樓:甘瑞靈
1、先確定是「定金」還是「訂金」?
2、如是「定金」你除退還500元外,還要再給500元。
3、如果是「訂金」,退還500元即可。
4、你可以等他來找你,收**據。也可以把錢打給他,儲存好銀行的回單即可!
14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是定金,你解約得雙倍返還,除非對方自願放棄索賠。
如果你不能拿到你的收據,要麼讓對方寫個收條,寫明情況,要明匯款時作個標註,並保留匯款單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收的是定金,你要退就是違約,對方有追究你的權利
如果你收的是訂金,那就沒關係了,你只要保管好你還款證明,例如銀行轉賬回單就可以了。那個收據無所謂的。
有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法律方面)
16樓:匿名使用者
經查,在勞動法有一個解釋中明確提到如果發生公司分立合併的情況,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平等協商來重新簽訂合同。
所以,如果h不簽訂的話,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勞動部勞部發[1995] 309號檔案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違約金的約定是違反勞動法的,什麼時候提出辭職都不應當承擔違約金責任。因為《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唯一的 限制條件是提前一個月通知(是通知,不是申請)用人單位。
即將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細化,規定不得以違約金的形式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只要想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提前一個月b公司,因為,h公司的權利義務被b公司繼受,他現在是合法的用工單位。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的條件
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範圍內。
本問題就屬於前一種即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對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
但是2023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於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
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了類似的規定。
二違約金的數額
違約金的數額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參考資料
新勞動法中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藉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關於租房違約金的問題
沒有道理,首先你應該中介及租戶一起談一次,協商一下,因為有的時候中介表達的意願,未必是客戶本身的意願。所以要三方一起談清楚。如果中介公司不同意,那麼你可以和中介這樣協商,違約金可以付,但是要交房的時候再付。給鑰匙的同時,給他們違約金,中介也是為了嫌錢,應該不會太難為你,不配合。如果他還不同意,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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