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就業單位都有相關的薪酬管理規定的,不會無緣無故的這麼做的。
如果真是毫無緣由,這麼操作,肯定是非法的,建議攜帶相關就業資料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去維權、投訴。
2樓:霸氣航行天下
如果你覺得有異議,可以去當地的人社局申請仲裁。
3樓:吳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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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自離公司不發工資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與賠償。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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