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要怎麼說,辭職要怎麼說

2022-11-24 04:16:17 字數 5245 閱讀 8184

1樓:丸子

畢竟辭職是你的主動行為,關鍵看你自己的說話方式表達最好,當然,我的建議是委婉一些,話不要說盡。根據不同的情況,你可以做不同的回答:

(1)如果老闆平時對你還比較好的話,為了不傷害對方,你可以找一些因為個人身心原因而不能繼續工作的藉口,如「我最近身體總感覺不舒服,去醫院檢查醫生說我應該經驗一段時間,但考慮到我離開的這段時間長短不定且公司的事務不能耽誤,只能向您申請辭職了,不能因為我個人的原因而耽誤公司,這也是我考慮再三做出的艱難決定,希望您體諒,以後如果有機會,我定會回到咱們公司的......」或是其他一些你不願意離開而又無法抗拒的非主觀因素等;

(2)如果你對公司已經沒有了留戀或是老闆對待你很差,那麼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辭職,因為你並不虧欠他什麼,當然,適度的委婉也是好的;

其實最關鍵看你辭職的主觀動機是什麼,如果因為公司對你不仁,那你不必對他不義,大可坦然直接的說明原因離開;但如果公司對你已經很好了,各方面待遇都比較優厚,但但你自己還覺得不夠,自己不滿足現狀的話,那就要委婉一些,尤其是給雙方都留一些餘地,畢竟做人要厚道,也說不定你以後還會和這個公司合作或是回到這個公司;如果公司待遇一般,雖然公司對你也還可以,但為了自己更好的發展想離開,那就要委婉一些來辭職。

由於你的問題比較簡短,三言兩語不能瞭解你的實際情況,也同樣不能三言兩語給你最為切合的回答,最關鍵的在於每個人的說話風格和行為方式不同,沒有一種說法適合所有人,照搬則也行不通,我只是分情況舉例給你提供一些思路,最主要還得以你自己的方式說出來。最一般且最直接的原因也就是以自身身體原因和家庭原因(如孩子問題、配偶問題、父母問題作為理由),雖然很多都只是一種藉口,但要成為「善意的謊言」,於人於己無害最好,所以,再辭職的時候說得委婉些好,有時候說點活話也未嘗不可(如「以後有機會還會再回到公司效力.....」),從哲學上說「具體為題具體分析」,淡然因人而異,希望你能順利解決這個問題。

2樓:洛離白

這是勞動者的權利,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對於用工雙方都是公平公正的

勞動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辭職

不要因為這個回了自己的前程!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辭職時只要把當事人的辭職理由簡明扼要的說清楚就可以了,重在辭職前的溝通,辭職時怎麼說,不是最主要的;

二,當事人辭職時,言詞不能過激,應該委婉,不要與領導或者老闆起正面衝突。

三,寫辭職信注意事項:

1,理由要充分、可信;

2,措辭要委婉、懇切。

4樓:匿名使用者

那有啥不好意思的,直接打個辭職報告就是了!簡潔又明瞭!

5樓:漫步在秋天

發個郵件,就說你物件跟你不在一個城市,要換城市之類的

要辭職,怎麼說

6樓:山東千慧智慧財產權**諮詢****

因個人原因,選擇辭職,望領導批轉

就ok啦

想辭職該怎麼說?

7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迷茫想辭職可以麼?

8樓:小紹兆

說的覺得這裡實在bai不適合自己du,朋友介紹了更合適zhi的工作,但不用說dao已經確定找到版新權工作。但是在找到新人接替你之前,可能的話儘量晚些走。總之過程中需要不斷溝通,爭取三方的理解和配合,以情以理都能諒解。

延展閱讀: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要辭職,該怎麼說?

9樓:錯飲伯巨集盛

一般情況下回答離職原因,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最重要的是:應聘者要使招聘單位相信,應聘者在過往的單位的離職原因在此家招聘單位裡不存在。

2、避免把離職原因說得太詳細、太具體。

3、不能摻雜主觀的負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際關係複雜、管理太混亂、公司不重視人才、公司排斥我們某某的員工等。

4、不能躲閃、迴避,如想換換環境、個人原因等。

5、不能涉及自己負面的人格特徵,如不誠實、懶惰、缺乏責任感、不隨和等。

6、儘量使解釋的理由為應聘者個人形象添彩。

推薦:儘量採用與工作能力關係不大、能為人所理解的離職原因,如為符合職業生涯規劃、上班太遠影響工作、充電、休假、生病等。

1、離職原因可以在確保真實客觀的基礎上,採用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表達出來。如果原因容易引起誤解的,儘量委婉地表達。

2、大家都可以理解的離職因素儘可直說無妨,比如專業不對口、生病、職業生涯規劃的需要、公司結構的變化帶來的影響等。

3、儘量用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身體原因、讀書進修、家庭問題等僱主不好意思阻撓的原因

4、您可以選擇諸如此類的理由,如像大鍋飯阻礙了發揮、上班路途太長、專業不對口、結婚、生病、休假等等人們都可以理解的因素,是儘可以如實道來的。

10樓:偷星

對職場人來說,換工作是最正常不過的了。據調查,現代人平均4-5年就會換一份工作,對年輕人來說,剛畢業頭幾年換工作頻率更高。

辭職是一件很難為情的事情,很多人沒處理好離職,得罪人、沒拿到工資,甚至結仇的數不勝數。辭職怎麼說更安全?還能把上份工作的人脈和資源維持好呢?

《三國演義》裡就有個非常好的例子,關羽簡直是辭職的典範。

關羽得知劉備訊息,要離開曹操去追尋劉備。關羽的「辭職信」中先說「我從年輕開始跟隨劉備,發誓要同生共死;之前已經得到您的准許,如果有劉備的訊息就可以走,現在打聽到劉備就在袁紹那裡,想到昔日的誓言,不敢違背。

――這段話是告訴曹操辭職後的去處。

接著關羽說:「新恩雖厚,舊義難忘。所以寫書告辭」。――他把離開的理由對接為義氣不能忘。

最後關羽說:「承蒙您的照顧,還有恩德沒有報答,就留給未來吧。」

這封辭職信被傳為佳話,像曹操這樣的人竟然會「放虎歸山」,後來再華容道關羽放了曹操一條生路,也算是「禮尚往來」了。

辭職怎麼說,很重要。如果關羽只是說要回去效力劉備,曹操說不定為了少一個競爭對手而殺了關羽。關羽告訴職場人辭職怎麼說?分3點。

1、告知去處

辭職時候,不論是真心還是假意,領導和同事一定會問「接下來去**啊」。很多人選擇隱瞞,關鍵是遲早會被拆穿;如果不是裸辭,不妨告知真實的安排,可以依然保持過去經營的人脈。換工作嘛,沒什麼不好意思。

2、慎選理由

「為什麼辭職」也是躲不過的問題,馬雲說的「離職要麼就是錢不到位,要麼就是心委屈了」是大部分人的理由,但是卻不能說。假如說工資低,領導說我們可以加工資呀,就很尷尬了。要是說「同事不好相處」更得罪人。

那怎麼說?從自己身上找問題,委婉地表達,比如「身體不好,我不太適應公司的文化」就很溫和了。

3、表示感謝

「分手也能做朋友嘛」,如果還是在一個行業,說不定以後還有合作和互相幫助的機會。記得表達對領導的感激之情。比如可以說說這段時間在公司的收穫,自己的成長,自己的未來規劃。

如果對方指責不忠誠,也無需解釋。

一個行業圈子就這麼大,江湖留一線,日後好想見。

關羽教的三點:告知去處、慎選理由、表示感謝,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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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的時候該怎麼說?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只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關於辭職要怎麼說,要辭職,該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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