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罰款,勞動法關於員工罰款金額!

2023-02-02 09:35:22 字數 5035 閱讀 4156

1樓:彭家圍子

公司對你進行罰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否則就是違法:

1、你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2、你在進入公司時已經知道了該規章制度,並且已經簽字確認知道該規章制度;

3、該規章制度在制定時,經過了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有書面檔案;

4、公司對你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你月工資的20%(《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並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對你的處罰沒有法律依據,公司無權對你進行罰款。如公司仍堅持對你罰款,你可向勞動局進行投訴,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2樓: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三、關於減發工資

《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對你的處罰不符合該規定,則屬於剋扣工資。

勞動法關於員工罰款金額!

3樓:中顧法律網

2023年1月15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因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而被廢止,企業行使經濟處罰權是以剝奪勞動者的經濟利益為代價的,無法律依據。工資是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係,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商標公司抗辯,企業設定罰款是扣除潘某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勞動報酬。

商標公司將勞動者每週作一次工作彙報進行勞動報酬的量化明顯不符合邏輯和常理,商標公司單方面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中罰款的規定不合法,亦不合理。第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是勞動合同法中僅有的規定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

可見,新頒佈的勞動法律並未規定企業罰款權,企業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無權制定罰款內容的內部規章。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者如有一般性違紀,應主要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來解決;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們有勞動合同,那麼按照合同執行。

4樓:墨汁諾

1、勞動法中關於員工的罰款金額的規定是,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每個月扣除工資不得超過20%。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匿名使用者

看單位是否有規章制度明文規定有此類的處罰依據?如果有,寫的是當月扣除800?如果是這麼寫的,依照你的工資收入,如果你在上海,這樣的處罰不合理。

因為《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22條規定,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當月收入的20%……800元顯然超過2500的20%。因此不合理。

如果單位沒有此類處罰的明文規定,你就可以要求不得對你進行處罰,因為既然沒有規定,即使你有過錯,也不能對你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因為企業不是執法機關,沒有權利罰款。企業與員工的各種協議,合同,管理制度,不得與法律法現相抵能,也不能違反日常倫理,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律。

勞動法和公司罰款 200

7樓:公冶同書宰念

我國現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違反公司內部規定就可以進行罰款的行為!

這種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

可以根據公司內部規定進行教育和口頭批評!

但是要說是根據勞動法進行處罰

那是可笑的行為

8樓:泡芙法師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定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自啟滿一年的當日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9樓:冀志祭旎

首先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沒有規定,然後再看公司的制度違不違法。公司對職工的罰款不能超過當月總收入的20%,罰款後職工的收入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數。

10樓:漆衛元雪翎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以後,單位對員工的任何現金處罰均沒有法律依據,被處罰240元不合法。必要時,可向人力資源局投訴,也可以向仲裁庭申請仲裁。

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11樓:靳勞卞

勞動法中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不超過工資的20%是指勞動者因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當賠償部分,每月扣除額度不超過20%。

12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2023年4月10日***釋出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已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6號廢止)的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有權對職工實施罰款。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即《***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廢止。已被2023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企業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認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其實,《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能推廣至其他性質企業,而且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

依照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沒有依據的,能否設定罰款只能通過法理來進行分析解釋。

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分,最早出現在2023年***制定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不過,這部行政法規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明令廢止。值得關注的是它廢止的原因,《***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在「說明」中指出,該條例廢止源於「已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代替」。

這就意味著,當前企業對職工的獎懲,應當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比較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後者的內容比較完整和周密。遺憾的是,這兩部法律的全部條款,並沒有對「禁止企業罰款」的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勞動合同法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巨集觀和籠統的。

該法第四條集中規定了這一問題,它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等等。在這些規定中,我們只能讀出用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經過「平等協商」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都是有效的,應屬企業自治的範疇,**不宜干預。 顯而易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不能直接得出「禁止企業罰款」的結論。

不過,從法理上講,「禁止企業罰款」的規定或是必要的。基本依據應當是,在勞資關係很難實現真正平等的條件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中,用人單位永遠是強勢方,而勞動者永遠是弱勢方,特別是在日常的生產生活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監督者,如果允許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話,將會罰款盛行,嚴重威脅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危及其基本生存。

此外,從憲法理論上將,公民財產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處置公民基本權利須有合法的權力**,企業作為民事主體,並沒有像行政主體那樣依憲法授權而享有「行政處罰權」。

另外,比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精神,單位內部的紀律處分不應當包含懲罰性經濟制裁的方式和內容,因為有隸屬關係的單位與職工之間有許多方式方法能夠達到對職工行為糾偏和督促其改正的目的,不必照搬本質上屬於行政處罰的罰款措施。比如,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減少獎金或效績工資、推遲加薪、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手段來達到處罰的目的。

勞動法關於罰款的規定

14樓:上海笙銘律師

1、任意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行為違法,一旦發生建議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2、但如果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損失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3、法律法規依據:

1)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2)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關於員工罰款金額,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2008年1月15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因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代替而被廢止,企業行使經濟處罰權是以剝奪勞動者的經濟利益為代價的,無法律依據。工資是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係,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商標公司抗辯,企業設定...

勞動法中有沒有規定罰款的金額,勞動法關於員工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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