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規定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報酬?
1樓:童陳
如果您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公司內或各辦事處之間可以變更工作地點。」這一條款的話,那麼表示您同意在勞動合同期內公司對您勞動地點的變更,但是此變更僅限於公司內部和辦事處各地點之間,公司是不可以將你調到其他公司或者分公司的。
法律分析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比如員工生病後不再適合從事原崗位工作,此情況下雖然屬於勞動合同變更,但是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工作地點,那麼公司可以在約定的地點之間調整,此種情況下不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其他的地點,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變更工作地點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公司強制調整工作崗位、變更工作地點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依照原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您不想變更工作地點,建議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具體的地點,例如工作地點:深圳。
這樣公司之後如果要將你調往深圳以外的地方工作,則需要先跟你協商,徵得你的同意後才能調動。假如因為你不同意而將你解僱的話,屬於公司單方面違約,是需要支付你辭退賠償金的,一般為每滿一年工作賠償兩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本來勞動法對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報酬,要求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有此類具體相關規定,你也簽字了,就算你們已經「協商一致」了。
你也可以去仲裁,如果《勞動合同》沒有上述描述,甲方單方面強制調整乙方,乙方勝訴是100%,但是有相關描述且乙方簽字認可了,勝率55開!!
你可以以「甲方不經過協商強制調整乙方崗位及報酬,此規定為霸王條款,有悖勞動合同法協商一致的相關規定,申請此規定為無效條款!」
合同上有權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3樓:胡楊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報酬,要求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亂配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譁盯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賣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合同上寫有:「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是否甲方就以不爭得我的同意就調換我的部門呢?
4樓:
摘要。您好,甲方原則上可以。工作需要是以單位單方意志決定的,可以不經過勞動者同意,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不是工作需要而是其他原因的,或者是該工作崗位明顯不適合勞動者的除外,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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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本次為您服務的答主,很高興為您服務!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積極為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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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對乙方的崗位及薪資進行調整是否符合勞動法?
5樓:網友
1、甲方無權進行這樣的調整,因為針對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公司的規定,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沖突。
2、《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享受相對穩定和可預期的勞動報酬,並能在相對穩定的崗位上從事自己願意從事的工作。如果允許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將意味著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等的條款成了可有可無的條款;更為嚴重的是,調整工作崗位後的工資待遇往往隨之發生變化,很多用人單位利用這樣條款隨意變動崗位達到降低工資待遇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目的。這明顯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不符。
約定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甚至薪資待遇,實際上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同時排除和剝奪了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權。所以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6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總之,公司不能隨意調整員工工資,必須進行協商。否則,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公司單方更改的話就屬於違約。
7樓:張時嘉
回答勞動合同裡有"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公司不可以隨便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工資。調崗當屬變更合同內容,要與勞動者商議並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公司不得單獨變更職工崗位,需要與職工意見達成一致,否則只能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補償金。
勞動合同約定"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和相應工資「違法無效。
8樓:簡簡單單
公司沒有權力單方面調整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的勞動合同條款,在簽訂時,就沒有法律效力的。
9樓:深圳張勇
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你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甲方對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勞動合同需要變更嗎?
11樓:韓飛
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有規定 那麼調整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是需要變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2樓:網友
具體要看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一般情況是不需要的,特殊情況再好變更。
在勞動合同法中甲方從職的崗位與現就的崗位不一致甲方是否有權力要求乙方調離?
13樓:覓殤
你好,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會有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來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換或調整。若有,則勞動者可以拒絕調崗,甚至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單位的違約行為。
14樓:網友
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地點、時間等,這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那麼現在所做工作與合同約定不同,那麼單位就構成了違約,勞動者可以要求調崗,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5樓:無心
你是說合同中的崗位與現就職崗位不同是吧,你可以跟乙方要求回合同簽定的崗位,如果乙方不同意,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甲方與乙方未籤勞動合同,現在甲方不給乙方工錢怎麼辦
甲乙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已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乙方要找出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然後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 2005 12號 的相關規定,以下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繳納各...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乙方多少,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甲方多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賠償通常有如下情況 1.勞動者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2.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
勞動法中甲方違反了那些規定乙方可以要求賠償
大致共有三種,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適用,具體請參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根據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的,自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起一個月後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其雙倍工資的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