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的管理人員失職造成工地違約怎麼處理?

2024-12-29 09:30:24 字數 2595 閱讀 2852

1樓:慶帥老師

首先,工地違約,那麼肯定是由工地負責人承擔這個責任,畢竟是工地負責人跟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其次,工地的負責人可以追究包工頭管理人失 職的責任,並是由於管理人員失 職造成了工地的違約,那麼可以追究他的責任。

簽訂合同。關於簽訂合同,依據法 律上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並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被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 詐、脅 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2樓:來自徽州古城體貼的柳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包工頭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合同的,如果包工頭違約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施工單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工人的工資也可以訴訟解決。

3樓:師姐在此

現在施工賠錢的現象確實存在!原因是投低價標、轉手賣標、施工單位管理有問題等,但賠錢肯定不是監理管理嚴格所至!如果沒有監理現在的工程質量更是沒***!

監理是按國家規範,進行驗收工程的,再刁難你,他也跳不出那個框框,包工頭承包工程,可不一定是按國家合理造價承包的工程,所以應該在正常情況下,和監理關係不大?

我遇到過的監理:我是做內裝修的,買了一批木料回來做人字梯的,當時也沒找經銷商要那些檢測檢驗報告,監理硬是不讓卸貨,最後發個200塊紅包搞定,甲方施工人員就不說了,不合格工程就是這麼出來的,層層轉包沒層要點,好不容易施工了,現場各路小鬼要打點,以前吃飯唱歌能解決現在都是直接要現金,還有安監質監消防等,做過真正施工方的應該都深有體會……包工頭帶錢跑路?是甲方不付錢吧!

現在有幾個地產商不是空手套白狠,讓建築公司墊錢做,建築公司又讓包工頭墊錢做,做好了甲方又沒錢付。

真正在工程上幹過的人什麼樣監理都見過,有認真負責的,也有不少要好處的,也有少數要不到好處在雞毛蒜皮處一再刁難做暗示的, 國家標準很完美,對是完美,可是實際中大部分的**有很難使工程達標,除非國家重點工程,這樣使監理的職業既尷尬又主觀隨意性大。身為監理,現場監督非常重要,包工頭利益最大化,怎麼省事怎麼幹,怎麼省材料怎麼幹,特別是隱蔽施工,跟本不按國家標準執行,不監督給建設單位以後正常生產帶來嚴重隱患。

開工前做不做預算?預算裡除了人工等費用,難道可以用劣質材料等等?既然不是,為啥還會虧本?

不從層層違法分轉包裡找原因,卻找嚴格管理的茬?打鐵還需自身硬,監理的不合理要求你可以拒絕。因為每一分項工程都有驗收標準和操作規程,怕監督的肯定有問題。

其實監理這個行業是從古到今都存在的,只是名稱不同存在的方式不一樣而已,規範程度不同。做工程的應該是按規範做好自己的工作,監理能刁難你,本身就是你自身工程就存在不合規範的地方。

包工頭以專案部管理身份出現欠薪怎麼辦

4樓:

摘要。向勞動局投訴或者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專案管理人是屬於建築公司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親,您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向勞動局投訴或者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專案管理人是屬於建築公司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您也可以先收集相關證據,比如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工作記錄等。之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提交相關證據,一般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當事人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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