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 初次打工的遭遇 請教 謝謝
1樓:網友
要求返還你的100元錢,支付你勞動三天 的工資,雖然是臨時的,你有權利提起訴訟,你的提供你在該單位的打工卡,還有服裝,證明你在該單位打工。這是你的權利,可是你沒有證據就不好打官司。有個訴訟成本,要回來的和損失的是不成正比的。
2樓:
上工時間不多,損失也不大,要想不吃虧或少吃虧。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好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3樓:網友
你可以到勞動監查局去告的,我國勞動法規定幹一天活有一天工資的。
你好。關於勞動法方面的事情
4樓:怪夫夫
不需要了 ,她的年紀已經是在勞動法保護的範圍之外了就算辭退她也不需要補償,同時她直接辭工走人也不需要按照勞動法辭工,這個是同等的。
達到退休年齡就依法享受養老保險。
我也知道生活困難,能享福的誰想出來打工。
那麼她家人現在要求的生活補貼,就是人道主義上的要求你公司給十萬都可以,一分錢不給也可以,只要你結清人家的在職期間的所有工資。
她家人這個不是合理訴求,但是社會是圓滑的,你公司友好的話,可以適當送錢。
沒有法律強制性的。
乙個打工的提問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5樓:我重新再來
不管口頭還是書面的辭職,都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這樣做是合法的。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6樓:網友
1、不屬於工傷,但可以要求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喪葬費;2、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由各省自行制定。
2、小孩子作為死者的直系親屬,有權作為勞動仲裁的申請人,前妻作為小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身份並非是勞動仲裁申請人。
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該工人之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2、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自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8樓:替天行道
該工人是在下班時間喝醉酒從而導致被撞死亡的,根據《勞動法》規定這類情況不屬於工傷範疇,與公司無關,同時公司與該工人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9樓:靜雅閣主人
1、很明顯,該案例不屬於工傷範疇,依法只能以非工傷處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根據本案中死亡工人家庭的實際情況,從人道主義出發是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若嚴格依法辦事的話,儘管已經過去了半個世紀,可現實是這仍然是國家層面的根本法,各個地方性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均是參考他們制定的。
4、從法律角度講,只要與該死亡職工有一定法定關係的人均可以提出仲裁或賠償申請的,其前妻是有資格的。
綜上,這位職工的死與公司沒有任何直接關係,但是若嚴格依照法律的話,還是應該賠償的!因為這至少完全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明文規定的條款。
10樓:網友
非上班途中及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或因工作原因導致受傷的,嚴格意義上不屬於工傷,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勞動法的題目
1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d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2.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c3、a
4、c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5、用人單位。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12樓:辛兒貝勒
1、你是學生還是勞動者?學生在麥當勞打工受傷,只能走民事賠償,不能走工傷。
2、如果你是勞動者,你可以自行向當地勞動部門盯蘆高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未給你繳納工傷保險凱尺,所有費用將由公司譁帶承擔。你休假按照正常出勤給付工資。
13樓:網友
1它應改歷兄該給你買社保,社保包括了醫療、工傷、、、若核襲是工傷那麼通過工傷保險報銷和醫爛猜保沒關係。
2若認定為工傷,則工傷**期間,即停工留薪期間福利待遇不變,那麼你的工資應該是之前的平均工資而不是基本工資。
14樓:法度網
您好,關於您的這個問題您可以上《法度網》找律師一對一的免費諮詢。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急急急急!!!!
15樓:
放心!1,個人觀點:你代替同事在勞動申請調解書籤字的行為不是誣告,應該是「無權**行為」。
無權**的意思是在沒有**權,或**權終止,超越**權的情況下,以被**人(你的同事)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但事後你的同事補寫了授權委託書,就視為對你實施的無權**行為效力的追認。即你代替他簽字的行為是有效的,並且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也當然由你的同事承擔,授權行為有效。
2,內衣公司說你誣告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只是一種恐嚇罷了,不要讓公司的這些伎倆阻止你們的維權行為。
3,打官司和經濟實力雖然有一定的關係,但不影響到法律的公正裁判,有事實,有證據,有法律依據,錢也不好使。案件訴訟費用最初由起訴方支付,待法院裁判後,由敗訴方承擔。如果真想打就要有信心,雖然會很費神。
4,具體過程:首先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其次,調解不成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最後,對仲裁裁決還不服向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教關於勞動法上班時間的問題,關於勞動法對公司上班時間的規定?
我國工作時間為每週40小時。勞動法規定如果加班,每天不得長於三小時,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你們這種做法明顯違法!估計是警察叔叔?你可以威權,估計很難成功,搞不好還小鞋不斷,斟酌斟酌。試試匿名信的方法。祝好運。根據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第五條 因工作性...
法律題(勞動法),關於勞動法的題目
1 甲公司與王某何時建立了勞動關係,為什麼?勞動關係從2006年11月2日建立,因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2 公司能否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不能。因為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 此問也最好不做。當時應適用勞動法,但現在只能適用勞動合同法了 的規定 不能勝任工作,應先調整工作...
新勞動法辭職,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