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不想提前30天,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會怎麼樣

2025-01-19 02:40:25 字數 3465 閱讀 6073

1樓:隔壁李二牛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一)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後辦理離職;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

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於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二)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 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乙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三)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

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四)不同意辭職。

始終強調,《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

至於年休假的問題,你有所誤解。如果你全年是十天年休假的話,截至二月,單位必須在離職前給你休完的天數只有一天年休假,而不是十天。這一天沒有休完,單位必須給你一天工資作補償。

2樓:網友

可以申請急辭,或者找主管說明原因。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會怎麼樣

3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要離職的話,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由員工來承擔。除非圓悄碰是因為用人單位等其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離職,那麼員工運並就不用負責任。

在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後就算用人單位不讓離職,員工也可以直接走不用理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橘談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提前30天辭職嗎

4樓:張大鋼

不一定,正式員工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的,但是不一定30天后走,如果用人單位同意,也是可以隔天就走的。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辭職,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所以在大家想要辭職的時候,如果是在試用期可以提前三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用人單位提前同意也是可以提前走的。其實提離職申請後,員工並不需要真的必須待滿30天才能走。

實際上只要企業願意,隔天走都沒問題。

30天的規定,更偏向於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員工。

在勞動法律的規定裡,對於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轉正後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為什麼有這樣乙個規定呢?這就是從用人單位的需要來考慮的。

每乙個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必然承擔著一部分的職責,掌握著一部分工作的資訊。

工作時間越長,掌握的資訊必然越多,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會對公司的正常工作產生影響。

因為辭職員工沒有進行工作交接,其餘員工不知道這個人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進展到何種程度。

離職和辭職一樣嗎?

不一樣,兩者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圓態鎮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2、型別不同。離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3、原因不同。離職的個人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個性特徵,如個性、控制力、閉慧自信力;二是職業特徵,如職務、技術水平、專業化、年齡;三是生活特徵,如婚姻、家庭、生活條件等。

辭職的原因大多於薪資掛鉤,對工作的不滿意度所決定。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橘粗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離職是不是必須提前30天

5樓:王巖

法律分析: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巧唯可大寬雀以立即滾早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怎麼辦

6樓:網友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李薯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和搏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哪棚者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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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單位辭職,沒提前30天時間提出,也就提前了3天時間說我要走,單位不放人,領導不在辭職申請上簽字,說

這麼多問這個問題的啊,再次解答如下 1 法律賦予勞動者辭職單權利,同時規定應提前30天 試用期3天 書面通知單位,但並未規定如果未盡到書面通知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所以你完全可以抬腳走人。2 建議 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 需要花費你22元的血汗錢 將書面辭職報告郵遞給公司,保留好回執,這是你依法履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