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解聘員工,單位解聘員工怎麼補償

2025-01-26 19:35:16 字數 3194 閱讀 9927

1樓:達宜邁

單位可以解聘員工,但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綜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三。十。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位可以解聘員工。

2樓:金色析習

1、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您決定不再續簽合同是合理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照上述規定,您可能並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單位解聘員工怎麼補償

3樓:汪正樓

法律分析: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的過失引起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首桐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茄芹檔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顫亂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聘員工

4樓:於瑞

法律分析: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下,才不需支付勞動補償金。

主要情況包括:刑事犯罪、嚴重違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可以隨意解聘員工嗎

5樓:小採聊生活

公司辭退員工最怕員工投訴。如果員工投訴老闆隨意裁員。只有嚴重違反紀律的員工才能被僱主解僱。因此嚴重違反紀律對僱主來說非常重要。

單位最好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嚴重違紀的情況,並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聘。

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為保護特殊人員,如果僱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無過錯,僱主不能解僱: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說,僱主不得解僱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僱員,除非他們有嚴重的違紀和其他過失。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勞動法。

關於公司解聘員工的問題

可以要求補償 勞動部在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於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

公司單位能查出員工家庭情況麼

一般不會去查你的資訊 如果有核對程式 可能會知道 父親去世來了,為何還要添父親自的資訊,給別人父bai親健在的假du象呢?背後有zhi什麼事情呢,讓你這樣做dao?查不查出來其實並非是重要的,重要的是你為何不能接受這個事實 這件事情你打算到隱瞞到什麼時候呢?因為將來你也還是會遇到這樣的資訊收集,到那...

被事業單位解聘,我應該怎麼辦

首先,建議你辭職。既然單位承若多發你一個月工作,那麼就好好珍惜。單位直接開除你在法律上也是給你補一個月工資。你辭職還能保留點面子。早出來早安排後面的路。同時反省下自己,自己哪方面不足,在以後的工作中不斷強大自己,讓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其次,既然你是被解聘,那說明你在事業單位只是合同工,希望你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