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的佔有保護權該如何理解

2025-01-27 20:05:17 字數 3897 閱讀 4929

1樓:網友

你沒有所有權好吧 是企管公房 單位才有所有權原來初級法院 判你有承租權 就是讓你用用。

後來中院判給你親戚了 給了他用用 (用益物權 許可權範圍太大 所以法院縮限了 就給了使用佔有的權利)

反正到時 單位要這收回這房子的時候 單位可以直接找你親戚。

此房為折遷房,現我已安置新房」 如果安置的新房是由前面的拆遷房而來的安置 那麼這新房的租住使用佔有權 應該也是你親戚的 你還沒機會住呢。

應該來說 關於這房的差不多一切都跟你沒關係了吧 除了乙個注意事項:「就跟房子轉租了差不多 你一定要告知單位 不要到時房子被弄出了啥問題要賠償損失什麼的 單位還要找你算賬 」

2樓:帳號已登出

佔有權是指佔有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即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財產的權利。佔有權是所有權最重要的權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權的基礎,也是實現資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前提。在通常情況下,資產一般為所有人佔有,即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一;但在特定條件下,佔有權也可與所有權分離,形成為非所有人享有的獨立的權利。

本段佔有權的分類。

佔有權就是指的事實上的控制權。 控制有事實控制和名義控制。事實控制就是指的是實際控制方,分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權控制和無權控制。

名義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範圍內,其通過一定行為就能行使所有權中的全部四項權能。 比如租賃物,承租方就是事實上的合法,有權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義控制,可以通過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權。

本段佔有權的本質。

佔有權就是對所有物事實上的控制權,事實上的控制(即佔有權)是所有權的基本,沒有佔有權,其他三項權能的行使都會受到影響。只有真正確實的擁有佔有權,收益、使用、和處分才會更好地行使。

佔有權的保護內容是什麼

3樓:創作者

佔有是一種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對佔有的保護有利於社會平和秩序的維持,有利於物權體系的完善。對佔有物權法上的保護可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即佔有保護請求權。1、佔有保護請求權是法律為保護佔有的事實而賦予的,佔有是事實而非權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權利體現於外部而產生一種救濟性的權利。

佔有保護請求權作為一種救濟性權利實乃法律的特別賦予,以使物的現實佔有人能繼續保持其佔有狀態,維護社會平和穩定的秩序。它的功能僅僅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而不涉及佔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而物權請求權是與物權的支配性、排他性聯絡在一起的,是基於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防衛閉孫性請求權,權利人享有物權時,自然就享有了物權請求權,實際上物權請求權並不需要法律的特別賦予,而是物權的效力或權能的自然體現。

它的功能表現為物權圓滿狀態的恢復,使物之權利歸屬得以確定,因而一般具有終局性和確定性。 2、佔有保護請求權以佔有被侵害為要件,佔有被侵害時始產生佔有保護請求權。而物權請求權作為物權內在機能的外部體現,自始存在,即從取得物權的同時就取得物權請求權,而在物權遭殲燃受侵害時,從「潛在」氏態虛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成為可行使的權利。

3、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無物權即無物權請求權。而作為佔有保護請求權行使主體的佔有人,可為有權佔有,也可為無權佔有,即使是無權佔有也受法律保護,他人不能以強力侵奪,因佔有是對事實和秩序的保護。有權佔有中,佔有人的本權可為物權,也可為不可對抗第三人的債權性質的權利。

4、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貴在神速、迅捷,同時如在較長時間內不行使,他人對佔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實,形成新的秩序,對此新的秩序的破壞有時並非妥當,因此法律往往對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設定較短的期限,如中國臺灣「民法」規定為1年,此期限性質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而且,在訴訟中往往適用簡易程式。而物權請求權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受取得時效的限制外,其他權利並不適用訴訟時效,得隨時行使。

物權請求權的行使如依訴訟方式為之,原則上適用普通程式。

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

4樓:律漸

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碼鬥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拍閉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遲賀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有協議又實際佔有的房屋是否受法律保護?

5樓:高輝

有協議又實際佔有的房屋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簽訂的協議,屬個人行為,簽訂後都應協議執行。只要雙方一致同意並且意思真是,都屬於真實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所以,簽訂協議就相當於訂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6樓:網友

所謂的協議就是你們雙方的口頭約定或者是雙方的合同買賣,但是如果說沒有第三方公證的話,這份協議或者約定是基本上是無效的,所以關鍵看你們的協議和你們的相應的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如果具備法律效力的話,是屬於房產中規定的具有法律保護效果的房產,但是如果說確定沒有任何的依據或者是相關的證據的話,那麼你這個協議是毫無用處的。

而且你們之間也不會產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關鍵看樓主的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建議樓主在不確定的情況下。

可以找乙個專門的律師來諮詢一下,看看你們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這樣的話能夠確認一下房產究竟歸屬於誰,而且房產的以後的使用權究竟歸屬於誰?!

7樓:梁氏精工

協議期間受法律保護。房產證是誰。誰就受法律保護。

8樓:望斷西風

房產以登記為準,如果房產證沒變更,則還是對方房產。

9樓:手殼

協議是要雙方鑑字蓋章在到有關部門公證後才受法律保護的。

10樓:亡口月貝凡

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問題房屋所有權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

11樓:秎菴栭

1,乙可以向甲進行違約索賠,甲存在違約過錯,理當進行賠償。也可以向法庭主張其與甲的買賣協議在先,並已支付房款,甲與丙的買賣行為無效。

2,丙對房屋進行了實際購買和產權登記,如乙沒有異議則依法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權。

3,戊對房屋有抵押借款登記相關證據,享有抵押權,已如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法庭也會支援,如不能則相反。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人可以與丁協商提前解除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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