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水阿銳
您好,員工沒有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是屬於員工違紀,但是隻要員工和單位完成交接,辦理離職手續,單位都是需要和員工結清工資的。員工因為工資問題和單位出現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索賠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倫俏
按照勞動法每個章節的不同規定,一般的員工即使未按公司的規定辦理了離職,這也沒有值大驚小怪的,勞動法對離職人員一般不作任何要求和解釋,而公司的規章制度對離職人員也是不起作用的,假如是在任職期間,故意違犯公司的有關規定而辦理離職的,最多也只是扣扣款以作處理罷了!
4樓:網友
勞動法規定,正常離職要提前乙個月申請,一般單位規定離職時要把工作和物品交接清楚,按照以上要求,辦理後離職就能夠拿到全額工資,如果沒有交接清楚,單位會扣除一部分,但是餘下的還應正常發放。
5樓:網友
勞動者未按照用人方規定辦理離職需要看前提條件,如果用人方規定符合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如果用人方規定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無需遵守相關約定。
6樓:帳號已登出
勞動法中員工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那麼這種情況就看員工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怎樣約定的了,如果沒有按照約定實行的話,是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
7樓:網友
離職應按合同辦理,違反合同就要付出代價。
8樓:帳號已登出
這種情況工資拿不到,如果公司要你賠償損失的話你還得乖乖地賠!
9樓:精英戰神三
首先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怎麼辦這個問題,那當然是你有自己的責任,當然工資也是會拿到的。
10樓:專職仲裁員
公司有什麼好怕的,如果員工的原因離職,正好公司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11樓:網友
勞動法中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怎麼辦?勞動法中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唄?具體怎麼辦?我也不知道。
員工不按規定離職怎麼處理
12樓:耿金星
員工不按規定,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雹弊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陪肆和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蘆盯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員工不按規定離職怎麼處理
13樓:普法小小
員工不按規定,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悄並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嫌仔權益。
法律啟者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員工不按規定離職怎麼處理
14樓:耿金星
員工不按規定,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2個橋纖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檔消孝間已夠除行稿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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