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如何處罰

2025-03-02 06:15:27 字數 1416 閱讀 5030

1樓:法妞問答**諮詢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行賄罪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就給予外國公職人員財物的或其他物品的行為。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以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敗賀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察敏派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拿枯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樓:點行**

法律分析:犯了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量刑處罰: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團卜弊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弊配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塌族國際公共組織**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的處罰是什麼

3樓:羅仰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納遊**以財物的行為。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外國公職人員的認定。

判斷外國公職人員的身份性質,不能受傳統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形式要件約束,應重點從相關僱員隸屬的公共機構以及其具體實施的職能是否具有公務屬性的實質角度進行司法判斷。

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屬於公共機構,只要其隸屬人員實施的行為屬於行使公共職能,就應認定為外國公職人員。

公營企業中的外國公職人員更難認定。這主要和虛是由兩方面的因素決定:

1)公營企業定性困難。在世界各國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國家資本出資設立的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全資擁有、控股、參股、不直接持股但實際控制等多種形式,究竟何種國家資本出資企業的形式屬於公營企業,各國的司法實踐均存在疑問。

2)公共職能辨識困難。企業本質上是市場中的平等經營主體,究竟何種經營行為能夠認定為公共職能屬性,同樣存在疑問。對此,筆者認為,公營企業中外國公職人員的認定應當採取限制性解釋,即公營企業是指外國國家資本全資擁有的企業,其喚茄燃中的外國公職人員應當限定為履行公營企業管理職能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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