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娜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代通知金計算標準按照該勞動者上乙個月的工資確定,無法確定的按照平均工資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大毀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型旦,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卜仿擾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樓:點行**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不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說法。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碰彎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
在某些時候解聘其實是建立在雙方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_而且企業也會主動支付給被解聘的員工待通知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對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笑或悶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團橡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解除代通知金的法條有哪些
3樓:李娜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解除代通知金的法條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模昌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
該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高櫻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旦念扒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麼叫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4樓:姜玉萍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陵如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段汪擾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握旦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5樓:晏鴻博
勞動合同法 : 第40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脊猜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工人自己支付額外的工人乙個月的工資,可以 解除勞動逗神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的基礎上是乙個顯著的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不能履行 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無法改變的就業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三)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第40條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多年的工人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向勞動者支付。少於6個月至一年,一年不到6個月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工人每月櫻指型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他們的工資的 經濟補償標準 的每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給其最高多年的 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超過12年。 本節中,術語「每月工資是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的首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解除代通知金的法條有哪些
6樓:點行**
勞動合同解除代通知金的法條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搏敬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基攜慎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隱稿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般情況下什麼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
7樓:劉志強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旦敬。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鍵遲畝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稿森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通知工會嗎,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一定要通知工會嗎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 的規定,如果已經...
提前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法,急!急!急
公司沒有司法解釋權,因為公司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原文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上述硬性規定,樓主這種情況,公司須履...
2025年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若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且支付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