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四年於辭職原因是公司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現在起訴是否失效該怎樣補償我

2022-01-03 05:19:38 字數 5587 閱讀 2325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從2023年5月4日工作至2023年5月16日辭職期間,公司始終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最多不超過11個月)。

2、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未按規定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

3、你在公司工作四年,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規定,可以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公司未安排你休息,需要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工資報酬。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你離開公司尚不足兩個月,完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綜上,建議立即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11個月的二倍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支付5天帶薪年休假300%的工資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已過時效......................

你最後申請仲裁的時間是2023年5月3日.

但是如果基於強令冒險作業起訴的話,時效從強令冒險作業之日起算.

但是基本上也得不到什麼賠償了...........因為此時你們之間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

頂多能要求他們幫你購買四年社會保險,並賠償4個月失業保險金以及你因為他們強令冒險作業所遭受的損失.

最多就這樣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先不提企業的不對,從你本人說起。

1、四年的工作時間你為什麼不提簽訂勞動合同的事?

2、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是指什麼?是近期發生該現象還是4年來一直存在?

3、你辭職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嗎?這需要你舉證。

最好先去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反映情況,申請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看看勞動法

只要你能提供證據 比如說工資單 合同書 就能!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對於員工在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追加雙倍的工資,也就是從你入職到現在的工資還能再拿一次。但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在那個單位上班。

在一公司工作四年,後三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多少補償,怎麼算?謝謝您

6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工作四年,即4個月工資。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8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

因單位超過一年未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而實際又繼續用工,所以視為單位已經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月雙倍工資賠償。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看依據是什麼。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從你入職之日起到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比如滿4年不滿4.

5年就是4.5個月工資,滿4.5年不滿5年就是5個月工資。

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你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計算。

8樓:51律先鋒

以你工資是5000,合同到期是2023年10月1日,從2023年11月1日開始一直到2023年10月1日二倍工資,如果已當時是正常開的工資,補償11個月的工資,5000*11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12/6=8,5000*8+5000*11的補償。

我現在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了,公司一直未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破產

9樓:匿名使用者

1、工作到現在5年沒有籤合同:

(1)視為公司已經與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現在破產,應當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5個月工資;

(2)你可以索要此前11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

(3)可以要求補交全部5年的社保。

2、以上要求,在和公司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3、如果公司破產:員工可以就工資和社保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申報,法院登記後,會在以公司資產償還其他普通債務之前,優先償還職工工資和基本保險。

4、但是,看你所說:目前公司不是走法定程式向法院申請破產,而是將公司資產轉讓,所以職工想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應當立即提起勞動仲裁、同時申請財產保全,讓公司不能轉讓資產。

5、「我們可以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將門票經營權或者房屋產權過渡給我們員工代表嗎?因為這家公司負債很多」:

(1)不能直接「告上法院」:應先到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糾紛實行仲裁前置程式,不經過勞動仲裁的案件,法院不會受理。

(2)這兩項權利是財產性權利,可以評估或拍賣後用於給職工工資和補償,但是,這兩項權利均已有抵押,不可能完全讓渡給你們,即使是評估後拍賣,享有抵押權的人或單位也會優先受償,剩下的才能用於償還職工的工資。

6、「那些財產是可以保全的?」: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或財產性權利都可以,比如廠房、車輛、裝置、到期債權、存款等。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5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企業破產的,應該支付勞動者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1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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