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樓主理解錯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才算違法,入職第一個月是法律允許的寬限期。
而勞動合同同時也明確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而試用期的期限也是和合同期限密切相關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按理用人單位應當在3天后辦理離職手續時結算並支付所有已出勤天數的工資,即便不能當場支付工資,支付時間最長也不得超過下次發薪日。造成很多用人單位故意賴賬的情況是因為法律規定不是很嚴密。
3.前面說過了不是從用工之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而言總是處於相對的弱勢,所以為了避免今後出現勞動糾紛維權困難,最好在入職之初就留個心眼收集相關入職的證據、工作的證據,工作證、工作郵件、工作報表、工作服、上崗證、工資卡、社保記錄、談話錄音都可以作為直接或者間接的維權證據。
4.只要入職超過一個月未籤合同,用人單位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維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為了避免關係鬧僵,勞動者可以在一個月內不斷提醒單位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2樓:社保仲裁工
1、勞動法規定,自入職就該簽訂合同,公司一天不跟你籤,他們的風險越大。雙倍賠償。籤合同其實是保護企業。試用期也要籤合同,算在合同時間內。
2、壓15天工資和壓10天工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違法,但是壓上20甚至一個月,應該可以申請仲裁其剋扣延期支付工資的賠償;那麼你離職的時候,要求他們給你支付到你離職當天的工資,如果工資是一期一期支付,大不了你離開後等下一次發工資日將剩下的工資發給你。如果你要悄悄領了工資不動聲色不打招呼就離開,這個錢你自然是拿不到(這種行為也極其惡劣,企業非常痛恨)。
3、這個問題不用問如何勝訴,就是必須勝訴,法律支援,仲裁機構和法院幫你呀。
4、這種情況的企業是最笨的企業。而你遇到這種企業算是運氣好啊,你就拖著被,然後申請雙倍賠償,必勝,這是硬法律。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這裡的其他名義值得商確,包括很多種情況,比如交押金,或壓工資之類的!!!
勞動法,勞動補償賠償問題
就憑不買社保,拖欠工資這兩條,你就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得到一個月工資的補償,社保亦可以追討,我也面臨和你同樣情況,根據我的理解,和到勞動局諮詢的答案是一致的,依據 新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你好。1 你朋友在該單位的工齡有多久,主要看他退出工廠三個月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工廠原因,比如工廠暫時精減人員,則工齡合併計算,就是從06年開始計算,減去中間的三個月。如果是個人原因退出工廠,則只能從第二次進入工廠時間開始計算。2 單位的行為不合法。既使單位支付了一個半月的錢也無法買斷之前的工齡。因...
勞動法全文,寧波勞動法全文
勞動法律關係雖屬民事法律關係,但與其又有很大的差別。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人身隸屬性,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安排從事勞動。因此,勞動者勞動的過程,是執行用人單位意志的過程,系職務行為,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