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悔要我到崗上班,公司發了限期返崗通知書,我可以申請仲裁嗎

2022-01-06 07:18:58 字數 5301 閱讀 3469

1樓:謝明錄律師

沒有明白你的意思,不知道你申請勞動仲裁什麼,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等,關鍵要看你們勞動合同如何約定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2樓:憑巨集朗

可以仲裁的,只能賠償你的一些損失其他的就沒有了。

3樓:吳偉斌律師

回答你好

你是因為啥沒上班呢

提問按排的崗位,經過公司領導同意不在勞動關係地

回答你是勞務派遣嗎

你好提問

不是,我是在房地產公司上班,勞動關係2023年轉到了物業公司,現在在物業公司的市區專案打工,但是勞動關係是在郊區的專案,原來將近兩年時間在市區專案打卡。現在突然間收到限期返崗通知書。16號收到限期返崗通知書,讓17號去勞動關係地報導,逼迫本人辭職。

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回答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一、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二、當事人為**和市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到該單位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四、勞動仲裁部門受理以下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當事人申請仲裁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填寫、並提交申請書。六、申訴書要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要寫明爭議時間、事實和理由。並註明填寫日期、本人通訊地址,字跡工整、文字簡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可以的,申請仲裁

提問這種情況下,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哪兒幾條,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回答對的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提問對《限期返崗通知書》,勞動合同法中有哪幾條規定。公司沒有和本人協商,並且在發生爭議前一直是在市區專案上打卡。

回答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仔細看,是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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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離職4個月,用人單位用郵政ems寄發了《限期返崗通知書》並確認已經妥投,逾期不返崗,該怎麼處理

4樓:諾諾百科

自動離職四個月的話,一般按照公司規定是不發工資的,自動離職員工不再享受工資的待遇,如果公司發了限期返崗通知書,員工未按時返崗,輕的只是員工福利以及工資不再發放並列入公司黑名單,永不錄用;重的可能除以上處罰外還會要求員工承擔因自動離職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職工獎懲條例》連續曠工10日,累計曠工15日可以按除名處理。員工被除名後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但要把除名通知單郵寄至被除名員工處,並將除名處理書存入被除名員工的人事檔案中。

對違紀員工除名是保護企業利益的行政處罰手段,也是受法律保護的與勞動合同法中的職工權益保護不衝突。對因違紀被除名員工不存在勞動補償問題,但不包括企業前期拖欠的情況。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旅行相應的程式。

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莫驕

回答自動離職四個月的話,一般按照公司規定是不發工資的,自動離職員工不再享受工資的待遇,如果公司發了限期返崗通知書,員工未按時返崗,輕的只是員工福利以及工資不再發放並列入公司黑名單,永不錄用;重的可能除以上處罰外還會要求員工承擔因自動離職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職工獎懲條例》連續曠工10日,累計曠工15日可以按除名處理。員工被除名後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但要把除名通知單郵寄至被除名員工處,並將除名處理書存入被除名員工的人事檔案中。

對違紀員工除名是保護企業利益的行政處罰手段,也是受法律保護的與勞動合同法中的職工權益保護不衝突。對因違紀被除名員工不存在勞動補償問題,但不包括企業前期拖欠的情況。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旅行相應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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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股海舵手

是否發個反崗通知書後,但又不按排工作,就不用付法律責任呢?

被公司發了解聘通知書辭退後,申請了勞動仲裁,現在公司到處發返崗通知書。但目的不是讓我回去上班,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更為發勞動法了。你們如果當時仲裁的是「解除勞動關係和勞動賠償金」,他這個返崗通知書是根本無效的。

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樓:

回去讓單位辦失業保險

員工自動離職,已經郵寄並妥投了《限期返崗通知書》,現逾期未返崗。

9樓:山野柴胡

自動離職通知書

…………員工:

你於……年……月……日起未經單位領導批准,自行脫離工作崗位,現對你提出告誡,望接到本通知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曠工 警告】《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力字〈1992〉53號規定:企業對職工曠工行為已作出行政警告處分,如果該職工仍繼續曠工,則屬於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企業可以予以辭退。

【解除勞動關係 送達】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旅行相應的程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規定做除名處理。

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10樓:青天白雲

逾期未返崗視為曠工,可以按自動離職處理

11樓:莫驕

回答自動離職四個月的話,一般按照公司規定是不發工資的,自動離職員工不再享受工資的待遇,如果公司發了限期返崗通知書,員工未按時返崗,輕的只是員工福利以及工資不再發放並列入公司黑名單,永不錄用;重的可能除以上處罰外還會要求員工承擔因自動離職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職工獎懲條例》連續曠工10日,累計曠工15日可以按除名處理。員工被除名後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但要把除名通知單郵寄至被除名員工處,並將除名處理書存入被除名員工的人事檔案中。

對違紀員工除名是保護企業利益的行政處罰手段,也是受法律保護的與勞動合同法中的職工權益保護不衝突。對因違紀被除名員工不存在勞動補償問題,但不包括企業前期拖欠的情況。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旅行相應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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