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滿提前月書面辭職要扣800元是否合法

2022-01-06 09:18:07 字數 1132 閱讀 3291

1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提前30天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公司扣800元不合法。

2樓:13點

不合法,提前一個月寫辭職信,過一個月即可走人

3樓:**心空的小豬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有用人單位為你之前支付了有關的培訓費用並且約定了服務期的話(除了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那麼你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以上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是沒有相關規定要扣錢的。

4樓:簡簡單單

勞動合同未滿;提前一個月書面辭職要扣800元,是否合法,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有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項技術培訓,如果用人單位根本沒有出資進行培訓的話,而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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