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力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嗎

2022-01-24 00:39:25 字數 1918 閱讀 9466

1樓:ch陳先生

贈與撤銷許可權是在一年之內可以撤銷贈與的。

因任意撤銷權依贈與人之意思表示,如無一定的條件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國民法多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可以說,此種撤銷雖名為任意,但也不完全盡然。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2樓:吳欽霞律師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在實際履行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什麼情況除外

3樓:

對此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對於尚未實際交付贈與物的情況完全可以隨時撤銷(法定不準情況除外),並不違約,樓上對於諾成的理解太機械了.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幾種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4樓:法工劉中原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一般情況下,以上贈予合同,贈予人不可撤銷。

新婚姻法: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那麼律師見證的房屋贈與是否法律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贈與是否經過律師見證,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變更登記之前),如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法律是支援的。律師見證只是在證明贈與行為性質,但不能排除贈與人的撤銷權。

6樓:陳金華

1、贈與合同由合同法規定,而非婚姻法規制。

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有三種贈與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銷的,一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二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三是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的贈與合同。

而律師見證的房屋贈與合同是有效的,但只要房屋還沒有過戶,合同也沒有經過公證,贈與人隨時可以撤銷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在物權沒有發生轉移之前,贈與行為都是可以撤銷的,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以外

8樓:

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要件,你只進行了律師公證,並沒有實質轉移該房屋所有權,所以,按照《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字面意思解釋,該房產所有權:即贈與財產的權利並沒有發生轉移,所以該贈與人可以收回其贈與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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